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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2010-09-14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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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严格落实执行国务院关于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的规定,根据公司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人员范围

  矿副总以上领导、生产科室正副科长、井下生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 带班职责

  (一)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二)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特殊问题时,及时组织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重点盯防,并立即向信息办和调度室汇报。

  (三)及时制止违章行为,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三条 带班要求

  (一)带班次数副总以上领导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3次;生产科室正副科长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4次,至少2个中夜班;区队党政主要领导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6次,至少3个中夜班。

  (二)带班时间不少于8小时,与职工同下同上。

  (三)带班人员升井后,要到信息办填写带班记录,写明上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隐患及处置落实情况。

  (四)安监处建立下井带班档案,每月牵头组织考核,并对领导干部带班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因特殊原因不能下井带班的,必须事前写出申请,经矿主要领导批准,送安监处备案。

  第四条 责任追究

  在执行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过程中,严格按《济三煤矿职工安全生产奖惩条例》、《济三煤矿准军事化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

  (一)无故不下井带班或完不成下井带班次数的;

  (二)对现场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不加以制止的;

  (三)对现场隐患应发现而未发现的、或发现隐患不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的;

  (四)对带班期间经过的路线或作业地点24小时内出现安全问题的;

  (五)带班期间违章指挥或者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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