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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认定办法

2010-09-14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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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全面强化和落实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把安全生产的关口前移,及时认定、处理和解决各类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集团公司制定了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重大隐患的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一)采煤、掘进专业

  1.工作面出口20m范围内高度:炮采小于1.6m,综采小于1.8m,巷道最小断面小于原设计断面的60%;

  2.端头支护低于四对八根长钢梁支护的,支柱初撑力有3根及以上达不到要求的;

  3.工作面支柱(架)初撑力合格率低于90%的;

  4.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值(炮采、普采18MPa;综采30MPa)或压力指示器失效的;

  5.老塘悬顶面积超过50m2不跨落,不处理继续生产;

  6.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的;

  7.矿井采区进行“剃头”开采的;

  8.采煤工作面未经煤业公司验收合格组织生产的;

  9.掘进工作面不使用超前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的;

  10.采掘生产和施工过特殊地段未采取特殊措施的。

  (二)机电、运输专业

  1.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的;

  2.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的;

  3.没有措施进行井下电、气焊作业的;

  4.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断水保护、断油保护、超温保护、水位报警等不灵敏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不按期校验;

  5.矿井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6.提升、运输和供电等系统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的;

  7.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采区内电气设备等未取得煤矿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8.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期限未更换仍在使用的。

  (三)“一通三防”专业

  1.矿井总风量不能满足生产需要的;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用回风井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开采容易自燃煤层而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5.生产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6.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的;

  7.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有瓦斯异常区的低瓦斯矿井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8.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

  9.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三专两闭锁”、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的;

  10.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没有专人进行使用管理和维护的;

  11.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立即断电并进行声光报警的;

  12.矿井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存在漏检、假检的;

  1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

    14.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无风、微风或风量不足的;

  1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16.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设计或未按设计施工的;

  17.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建立注浆等防灭火系统和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措施的;

  18.有自然发火迹象而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四)地测、防治水专业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有严重水患没有按规定建立防治水队伍、配备设施和有关技术装备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而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5.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和保安煤柱的;

  6.接近断层或可疑采空区的采掘工作面没有实行“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

  7.有明显透水征兆而未撤出井下现场作业人员的。

  (五)其它方面

  1.技术管理不到位,无规程、无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生产或施工的;

  2. 煤矿爆破材料的贮存、运输、发放管理以及井下爆破作业,严重违犯《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的;

  3.查出的重大隐患在限期内未彻底整改到位的;

  4.其他认为严重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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