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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管理制度

2008-09-03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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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的维修保养,防止损坏和发生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建筑物和构筑物是企业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各类土木建筑设施的总称。

  建筑物是指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储运部门、办公等生产用房屋,包括砖墙、楼板、房梁、屋面、防水层、落水管、防腐层、玻璃门窗及建筑装饰等。

  构筑物是指与生产设备配套用的各种土建设施,包括排气、排毒烟囱、排水沟、设备的混凝土框架(如栈桥、塔架、管架等)、围墙、厂区道路、界石、水准点、座标点及地下混凝土管网等。

  设备基础是指用以放置或支承机械、动力设备的基础。

  2.各企业应建立(构)筑物的使用、维护、保养制度和零星基建项目的申请审批制度以及厂区动土、破土、用地管理制度。必须明确建(构)筑物管理的分工和岗位职责,特别是公共设施的管理,如管廊、外管道采用送货制或供货制应明确,方式不限,但应分工明确,便于检查监督。

  3.各企业要结合房屋普查建立必要的基础资料

  (1)建立全厂(矿)建筑物、构筑物台帐、档案和履历卡(包括结构类型、建造年份、技术参数、防火等级、生产性质、防腐要求及投资总额等)。

  (2)建立反映全厂(矿)地形、地貌及地表竖向标高的全厂地形图和平面布置图〔反映全厂(矿)建(构)筑物及堆场位置、道路及专用线、绿地、围墙等布置〕。

  (3)全厂(矿)上、下水布置图。

  (4)要结合《土地管理法》的贯彻,建立和收集本企业历年来土地征用批准手续、文件及相应的拨地图。

  4.对建(构)筑物的主要受力构件坚持定期观测,并对主要承重厂房的基础、支柱建立沉陷观测记录,随时掌握重要厂房沉降规律,以保证其使用安全。

  5.对建(构)筑物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表面破损及缺陷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缮,以保证其使用性能。对使用年久及其他原因产生的险房、危房和不安全部位要及时拆除或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消除,以保证使用安全。

  6.对有易燃易爆生产装置的建(构)筑物,各企业要根据防火间距、耐火等级的要求,考虑在易燃、易爆装置附近设立防火墙、防爆墙及防火、防爆措施等,以保证生产安全进行。

  7.要搞好建(构)筑物的采光、通风和卫生工作,以保证其干燥、清洁,要坚决避免振动过大的设备安装在高层楼面上,影响建(构)筑物的安全。

  8.要加强对工业管道架设的综合管理,对工业管道的排列、埋深、保温(冷)、防腐、架设方式应全面考虑,不可将动力管线架设在有腐蚀性的化工介质和易燃、易爆工艺管线附近,以免发生危险。

  9.要加强保温(冷)管理工作。在施工中要重视质量;在使用中要保持保温(冷)的完整;在日常管理中要重视保温(冷)的检测工作。积极采用新型保温(冷)材料。

  10.所有单位的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和防水坡都应加强维修,并保持原设计要求,严禁增加额外负荷以及损坏、开孔等。

  11.超长、超重的生产装置、动力设备吊装就位时,不得任意借助或破坏建(构)筑物的梁、柱、楼板、墙面等承重构件。

  12.凡因特殊情况需要开孔、扩孔、拆除及修改原设计,必须提出申请,做出具体方案,经设备动力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13.各企业要严格控制工艺操作和检修质量,杜绝化工介质侵蚀、破坏楼板、地面及建(构)筑物基础。

  14.凡有防腐层的地面、基础、酸沟、墙壁等、严禁乱打孔、敲击或与高温物及火焰接触,以免防腐层受到破坏。

  15.严禁将排气筒(管)和排水管设置在高建筑物近的屋项和墙脚处,以防屋面、墙壁、地面浸蚀下沉。

  16.厂(矿)区道路不准堆放有腐蚀性的化工原料及污水,不准随意破坏道路。确因施工需要的,需经设备动力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进行。履带车在道路行驶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以免损坏道路。

  17.厂(矿)区施工应办理动土证,隐蔽工程完成后要有验收记录。

  18.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有设备动力管理部门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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