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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单位铁路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2013-08-15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1.0.1 条 为了在铁路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制订本细则: 第1.0.2 条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施工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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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调换,焊缝脱焊应及时修复。

    第5.1.3 条 操作平台上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垂晕,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应配备专人加以监督。

    第二节   交叉作业

    第5.2.1 条 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第5.2 .2 条 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第5.2.3 条 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lm ,堆放高度不得超过lm 。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第5.2.4 条 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 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第5.2.5 条 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困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廓。

    第六章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

    第6.0.1 条 铁路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也可分层进行,或分阶段进行。

    第6.0.2 条 安全防护设施.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第6.0.3 条 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一、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算数据。

    二、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

    三、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

    第6.0.4 条 安全防护设施的脸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状况。

    二、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三、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

    四、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度;

    五、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

    第6.0.5 条 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作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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