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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2007-11-23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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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包括:
  (1)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
  (2)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
  (3)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且经济损失达到质量事故级别的。

  2、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按相关法规监督站参与处理,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由在监的监督站处理。

  3、监督站参与处理质量(安全)事故的主要职责:
  (1)责成事故发生单位立即向监督站报告;
  (2)督促事故发生单位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督促事故发生单位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4)对发生事故的工程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停工通知;
  (5)参与事故发生单位及各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
  (6)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处理完毕后按规定时限写出事故处理报告并报各级主管部门和监督站;
  (7)按有关规定编写事故调查报告,并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的建议。

  4、受监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事故报告及有关资料整理,经站长审核后归档。

  6、监督科应定期对受监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归类,写出文字分析资料,并归入监督业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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