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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2008-07-22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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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受伤者或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用电话、电报或其它快速方法立即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安全处、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市建设局、安监站、公安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

  事故的正式快报须在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报公司安全处,并同时报保险公司,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与单位名称、伤亡人数及人员情况、简要经过、初步死因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条:项目部、分公司、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的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一)、轻伤事故:由分公司组织调查,公司视情况派人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报表及时报公司。

  (二)、重伤事故:由公司组织,分公司派人参加,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报公司安全处,公司呈报市安监站及有关部门。

  (三)、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市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死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15日内报公司安全处,公司按程序报有关部门。

  第三条: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领导和现场人员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做出标记,证明数据,并画出事故详图。

  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依照程序批准后方可清理现场。

  (一)、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分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二)、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分公司报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三)、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条:对于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任者不查处不放过。

  (一)、真实、客观的查清事故原因。

  (二)、公证、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严肃、认真的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第六条: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经济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查看、开除。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和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二)、积压、拖延执行《隐患通知单》造成事故的。

  (三)、对新工人或新换岗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四)、组织临时性任务,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造成事故的。

  (五)、分配有职业禁忌症人员到禁止其作业岗位而造成事故的。

  (六)、因设备、设施、工具有缺陷或材料、辅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

  (七)、因施工现场场地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事故。

  (八)、因不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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