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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落实“八号检察建议”典型案例 注重溯源治理,助推安全生产

2022-08-31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安全管理 > 管理交流 > 正文
今年2月,最高检向应急管理部制发了安全生产溯源治理的“八号检察建议”,并抄送11个相关部门。为推进“八号检察建议”贯彻落实,最高检专门向各省级检察院下发通知,要求“着力在抓早抓小、抓制度规范不折不扣落实、追责落在未然上下功夫”,确保“八号检察建议”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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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辽宁省东港市于某香等人危险作业案

于某香,女,1954年9月出生,渔船船主。

于某明等13人均系渔船船主或船长,基本情况略。

为加强对海洋渔业作业船只生产安全的监管,辽宁省东港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2021年休渔期对辖区内中型及以上渔业生产船舶安装北斗船载终端设备(以下简称“北斗”),该设备具有天气预报、导航、船只落水自动报警等功能,以保障渔船生产安全和监测渔船依法依规捕捞。2021年9月开渔期间,于某香等捕捞渔船船主、船长为追求高额经济利益,私自拆卸捕捞渔船上的“北斗”,指使渔船趁大风恶劣天气出海进行非法捕捞作业。

2021年11月11日,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危险作业罪对于某香等14人提起公诉。同年11月29日,东港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当庭宣判,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于某香等14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拘役二个月不等的刑罚。于某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2年1月4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于某香因在二审期间认罪认罚,刑期从有期徒刑十个月改为九个月,其他被告人维持原判。

案例二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飞线充电”安全隐患公益诉讼案

022年2月2日,徐某某放火案案发,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承办检察官在实地勘查现场时发现,小区居民在楼外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并占用消防通道现象突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2月11日,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将上述问题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后两部门联合对辖区内居民小区“飞线充电”问题进行调查核实。3月9日,甘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甘南县应急管理局怠于履行“飞线充电”监督管理职责问题立案调查。4月18日,甘南县人民检察院向甘南县应急管理局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5月12日,甘南县应急管理局作出书面回复,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建议内容并落实整改。

案例三

浙江省湖州市王某钦受贿案

2014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某钦在湖州市建设培训中心、湖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造价管理服务中心等单位工作期间,利用其负责、经办全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建筑工人培训考试、复检换证等职务便利,通过为未参加体检、未参加安全技术理论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等人员违规发放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2.92万元。

2021年3月23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被告人王某钦提起公诉。同年7月21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钦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判决已生效。

案例四

安徽省青阳县钟某平重大责任事故案

被告人钟某平,男,1968年11月出生,安徽省S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2019年5月,被告人钟某平与徐某、张某梅共同出资成立S公司,该公司主营石灰石生产和精细化加工,钟某平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卢某根受聘为S公司生产厂长(窑师),分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2021年春节前,钟某平、徐某等人商定于同年2月15日在新建的1#窑进行石灰窑试生产。2月16日上午8时许,卢某根带领机修工陈某刚、普工查某发等人对1#窑进行点火开窑试生产。因未能生产出石灰石,卢某根判断系窑体堵塞。2月17日上午8时许,卢某根、查某发未携带必要劳动防护用品进入窑底集灰腔进行疏通工作时,中毒窒息昏厥;陈某刚未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情况下开展施救,随后也晕倒在集灰腔口作业平台。发现该情况后,S公司员工立即联系当地医院,医护人员到场后判定卢某根、查某发死亡,陈某刚受轻伤被紧急送医治疗。

案发后,S公司与被害人卢某根、查某发二人的近亲属、被害人陈某刚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2021年12月28日,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钟某平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2月30日,青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钟某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例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吴某玉重大责任事故案例

被告人吴某玉,男,1985年11月出生,原B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实际负责人。

2021年3月初,A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公司签订《锦兴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B公司完成克拉玛依区九公里别墅区锦绣路排水管道清淤、管道疏通工作。施工期间,B公司实际负责人吴某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未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施工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2021年3月30日14时30分许,施工人员姜某安、胡某、邹某枫、陈某平四人受吴某玉指派,在开展管道清淤、管道疏通作业时,现场指挥员姜某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安排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陈某平下井作业,陈某平在井内吸入有毒气体中毒,姜某安、胡某二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依次下井施救,最终陈某平、姜某安、胡某三人先后吸入有毒气体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2年4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玉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4月18日,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吴某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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