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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执法程序摘要

2012-10-17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人员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被检查单位明确指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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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事后应当及时报告,最迟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检查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当场改正或者整改的,应当责成其当场改正或整改,不能当场改正或整改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整改期限,发出《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或整改。

(二)发现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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