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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工作落实难的分析与思考

2005-10-27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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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抓好落实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下很大的功夫做出多方面的努力。尤其是安全工作的落实,难度大,困难多,需要我们反复抓、经常抓、常抓不懈,才能抓出成效,抓好落实。当前,安全工作落实难的问题似乎成了一个通病,各级都在寻找“药方”和良策。笔者长期在煤矿安监部门工作,认为安全工作落实难尽管是共性问题,但要作具体分析,安全生产的现状告诉我们,在安全生产实践中,有些工作的确落实要困难些,而有些工作落实则容易,这两类工作在客观上形成了矛盾。分析并妥善解决这些矛盾,对于更好地掌握安全工作落实的特点和规律,进一步提高抓落实的质量,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多年的安全监察工作实践,认为煤矿在安全生产落实工作中存在下述6种现象值得关注和深思。
    1 经常性工作落实难 突击性工作落实易
    经常性工作是相对于重点性、突击性工作而言的。经常性工作作为大量的、具体的、需要日复一日进行的基础性工作,做起来费时费力,缺乏轰动效应,因而容易麻痹松懈,时紧时松。比如,质量标准化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最基础工作,是日常性、经常性的工作,因而抓起来就比较困难。常常出现“抓一抓就紧一紧,松一松就滑坡”的现象。而突击性工作相对经常性工作而言,一般任务急,影响大,见效快,领导比较重视,群众比较理解。比如,每年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周活动,往往会取得可喜效果。为何就是因为这项活动仅仅1周时间,靠几天时间搞几项活动就可能产生效应。突击性工作作为一个阶段的重点,当然要全力以赴抓好,但经常性工作事关安全生产的基础和根本,更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的,它需要使实劲、韧劲、细劲,需要长年保持,持之以恒的坚持。因为经常性工作就是基础性工作,这样的工作做不好存在漏洞,发生疏忽,往往就要引发事故、造成损失,因此对于经常性工作,我们必须抓紧抓好,一抓到底,抓住不放,抓出成效。只有扎扎实实地做好经常性工作,把安全生产基础打牢夯实,做重点性、突击性工作才有可靠保证。
    2 无形的工作落实难 有形的工作落实易
    在安全生产中,有些单位和领导存在着“重有形,轻无形;重硬件,轻软件”的现象,这里说的无形工作是指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吸取事故教训、班前会等等,这些工作不便于量化考核,落实起来比较难。而有形的工作如隐患排查、质量达标、干部抓“三违”指标等等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便于用统计数字表达的工作落实起来则相对容易些。有形工作与无形工作,两者是辩证的统一,有形要靠无形支撑,无形要靠有形体现。因而,抓有形工作,要着眼于无形建设,抓无形工作,要注意通过有形的东西反映。在一定意义上说,抓无形工作更为重要,因为无形的工作往往是基础性、根本性的工作。如果抓不好,有形工作就难以巩固和发展。
    3 大家都管的工作落实难 分工明确的工作落实易
    一项工作分工到具体部门、具体人,落实起来就容易。反之,如果分工不明,大家都管,遇到难题就难落实。比如,对于井下几个单位共同使用的小绞车,要管理好就不那么容易。一部绞车供几个单位使用,大家只管使用,不管检修保养,你依靠我,我看着你,一遇检查发现了问题,使用单位你推诿我,我推诿你,互相扯皮,互推责任。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症结在于责任不落实。因此对于大家都要管的工作,首先要明确由哪个部门来牵头和负责,在此基础上,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这样才能形成合力,抓好落实。
    4 指导性工作落实难 指令性工作落实易。
    指导性工作是指上级仅提出原则性要求,下级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灵活掌握的工作。指令性工作,是指上级提出的带命令性质的要求,下级必须无条件完成的工作。由于指令性工作任务和要求都很具体,干不好不行,因而领导的重视程度就高,抓落实的力度大,落实起来就容易。而指导性工作伸缩性、灵活性大,干好干坏都似乎“关系不大”。同时,指导性工作要落实好尤其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善于把上级指示与本单位实际结合起来,使其具体化,而要做到这一点,就更加不容易。但正因为有难度,有时更显得重要。
    5 老问题落实难 新问题落实易
    在处理解决新问题和老问题的态度上,往往是新问题落实易,老问题落实难。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新问题刚刚发现,能引起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因而解决和落实起来就比较容易。老问题存在的时间较长,人们已经看惯了,要解决它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困难,在此情况下,落实起来就要费一番功夫。因此,我们要把老问题当成新问题去解决,要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去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所有问题,为安全生产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6 处理事故责任者难 追查分析事故易
    在安全生产中,每当发生各类事故,我们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格的追查、分析和处理。追查分析事故,一般由安监部门组织,开展得都比较顺利。而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处理事故责任人时,就不像追查分析事故那样顺利了。对事故责任人处理,是领导干部的,要由组织、人事部门参与讨论;是一般管理干部的,要由人事部门参与讨论;是普通工人的,要由劳资部门参与讨论,由于事故的处理涉及到通报、罚款、警告、降级、开除矿籍等,涉及到责任人的切身利益,因而定夺处理决定非常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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