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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的工作程序和内容

2008-12-22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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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处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主要是指对已发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等一系列管理活动,包括对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结案、预防措施、工伤保险待遇理赔、事故档案、统计等内容。建国以来,我国有关事故处理颁布了各种相关规定,主要有: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和处理规定》;1989年国务院颁布的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第302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从法律上确立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度,增强了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约束力,使企业事故管理工作更加法制化和规范化。

  一、事故处理工作程序

  事故处理工作内容从事故发生到事故结束整个过程中所进行的各项工作,主要有:事故发生后的报告、事故的应急救援、事故现场保护、事故调查、事故分析、事故处理、事故报告书的撰写、事故材料归档等,其工作程序如图20—21所示。

 

  图20—21所示的程序只是相对的处理流程、步骤,在实际事故处理过程中,有些处理步骤是交叉进行的,如事故的善后处理可能会贯穿于事故处理的整个过程,又如事故的调查与事故的分析也常常交叉进行。

  二、事故的报告与登记

  事故报告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者逐级报告的程序与报告内容要求。

  1.事故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0条、71条、72条对事故报告程序与要求作了法律规范,如图20—22所示。

 

  事故报告总的要求是“快”和“准”。“快”就是要迅速及时,事故发生后,最先发现者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或车间主任等,班组长等人应立即逐级上报至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和企业领导。情况严重时可越级上报。报至企业领导的时间最迟应在当班下班之前。如系死亡事故,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必须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安监、检察部门及工会组织。“准”就是内容要准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伤害部位、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和原因等都需要准确报告。

  2.事故的登记

  事故登记在企业发生事故后进行。为了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时能得出接近客观规律的精确结论,企业应对所有的事故(含无伤害事故)都加以登记和统计。事故登记一般由车间的安全员负责如实填写《事故登记表》,在事故发生后48 h内分送下去、厂工会、安全管理部门。重伤、死亡事故由调查组负责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按规定时间报送。

  三、事故现场的抢救与保护

  1.事故紧急处理

  一般来说,应根据事故致害性质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和人员伤亡的增加。例如,电击伤事故首先要切断电源,应使用绝缘物去挑开或分离电器、电线,避免在场人员和医务人员有发生触电危险,然后根据伤害情况进行抢救。对于中毒、烧伤等事故,应根据事故特点进行处理。对于中毒事故、应立即将中毒患者转移到新鲜空气处,同时应尽快控制毒物扩散。对于烧伤事故,应立即使伤员脱离烧伤现场,解除呼吸道梗阻,保护创面不再受污染或损伤,并尽快消除热源。

  2.伤员的搬运

  在护送前必须对伤员做必要的救护,寻找合适的担架和速度快、震动小的运输工具,以及准备必要的途中救护力量和器材。应使伤员保持安静,保证呼吸道通畅,必要时做人工呼吸,控制出血,检查伤处,如果在检查伤处前必须将伤员担到安全的地方,要保护伤员全身各部位,防止拉动时损伤。支撑住手、腿、头和背部,保持身体一条直线,防止身体晃动。头部损伤,大腿、小腿、骨盆骨折或背部受伤的伤员,绝对不能坐着运送。

  3.现场保护

  保护事故现场是指保持事故原始破坏状态的事故发生地。其范围包括事故所波及的环境及有关的场所。事故现场处理与勘查是伤亡事故分析工作的首要环节,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因抢救伤员和排险,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要做出标记。因为事故现场是提供有关物证的主要场所,是调查事故不可缺少的客观条件,要求现场各种物件的位置、颜色、形状及其物理、化学性质等尽可能保持事故结束时的原来状态。必须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人为和自然因素的破坏。清理事故现场应在调查组确认无可取证,并充分记录后方可进行,不得借口恢复生产,擅自清理现场造成掩盖事故真相。

  四、事故的调查分析

  1.伤亡事故调查的目的

  企业伤亡事故调查通常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事故发生后的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二是用于宏观指导的综合性的伤亡事故调查工作。具体地说,伤亡事故调查的主要目的在于如下。

  (1)弄清事故发生的经过  事故的发生,伴随着人身伤害的发生,伤亡事故不同于实验室的化学现象和物理现象。化学、物理现象,可以根据所参加的物质、物体的条件、数量、各种参数之间的关系进行重复性试验,而企业伤亡事故的发生条件复杂,绝大多数是不可能通过实验进行重演的。因此调查人员必须通过事故现场留下的痕迹,空间环境的变化,事故见证人的叙述,受伤害人员的自述,对有关事故原因和经过的内容进行整理,去伪存真,用简短的文字精确地表达出来。

  (2)找出事故原因  事故原因分析是伤亡事故调查工作的中心环节。伤亡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单因素引起的伤亡事故是很少见的。因此事故调查的过程是对造成事故的人为因素、管理因素、环境因素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用科学的方法客观地揭示出事故密切关联的各种因素,分析出这些因素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内在关系,揭示出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进行事故分析时不能把追查责任者作为伤亡事故调查的主要目的,更不能按照追查刑事犯罪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伤亡事故调查,因为这样做不利于事故分析。事故的发生是多因素促成的,所表现的现象互为因果关系。大量伤亡事故都存在这样的现象:事故发生前阶段的某一现象,可能在下个阶段作为另一现象发生的根据;而在后一个阶段则是另一现象的结果。所以在调查事故时,不能只追求单一的事故原因,而要全面分析找出现象的因果关系,否则也会导致事故分析的失误。

  (3)吸取事故教训  通过事故发生过程的调查和对事故原因的追查,会使人们接受很多教训,提出有效的安全措施。比如,可以发现工程设计、工艺安排、生产操作等诸方面不安全的因素,对于那些未知的领域里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机理的形成的原因有新的认识。调查所得到的信息会给人们以新的启迪,使人们学会预防同类事故发生所必需的技术和技能。

  (4)宏观研究事故规律,控制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调查是按《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的,书写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记录有关事故的关键事实和重要的数据,以及事故调查报告。这些有关事故的文字资料逐级上报,构成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档案资料。利用事故档案资料进行科学研究或进行综合分析,可以发现规律性的东西,这对伤亡事故的预防控制和进行宏观指导有重大意义。

  (5)为修正安全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监察提供依据  伤亡事故的调查,按《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需要企业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工会、检察部门以及负责安全工作的各级领导参加。一起事故的发生,客观上是对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严肃检查,是对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修正、补救的问题。伤亡事故的发生,同时也验证了各种安全法规、安全措施,安全教育、安全检查是否行之有效,是否健全适用。伤亡事故调查工作能够发现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在不同条件下发生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发现产生事故的危险因素和管理缺陷,可以把这种发现用于安全工作,实现有针对性的改进,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企业预防、控制生产事故的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也可以用于充实制定安全生产监察条例,用于培训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的检查和指导。

  2.伤亡事故调查的程序

  其调查程序如图20—23所示。

 

  主要程序包括组成调查组、进行现场勘察、人员调查询问、事故鉴定。模拟试验等,收集各种物证、人证、事故事实材料,包括人员、作业环境、设备、管理、事故过程材料等。调查结果是事故分析的基础材料。

  3.事故调查组织及基本原则

  ①伤亡事故发生后应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由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且与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没有利害关系。

  ②轻伤、重伤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等有关人员及本单位工会代表参加。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派员参加重伤事故调查组或直接组织成立重伤事故调查组。

  ③一般、重大、特大伤亡事故发生后,按下列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

  a.特大伤亡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b.重大伤亡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盟、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c.一般伤亡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伤亡事故有关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公务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的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伤亡事故涉及其他地区、其他部门或军方的,还应当邀请所涉及地区和部门或军方的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

  ④事故调查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a.调查事故应尊重科学、实事求是,以客观事实为根据。事故是可以调查清楚的,这是调查事故最基本的原则;

  b.坚持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c.第三方的原则,即调查组成员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d.依靠专家、依靠科学技术的原则。包括必要的检测、检验、定性定量分析、模拟实验等;

  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正常开展工作的原则。

  4.现场勘察调查项目

  (1)事故现场处理  调查组进入事故现场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在事故调查分析没有形成结论以前,要注意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当进入现场或做模拟试验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同时要采用照相或摄像,将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记录下来。以保证现场勘察调查能获得完整的事故信息内容。

  (2)现场勘察与物证搜集  伤亡事故现场,就是事故作用的结果。有时事故现场上的被损坏物体或物体遗留下的运动状态,直接就可以说明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物证的搜集工作技术性较强,要求调查人具有丰富的伤亡事故处理经验,有较扎实的基本功。在实际调查工作中,经验丰富的调查人员才能针对具体事故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物证收集,根据不同事故类别的伤亡事故,搜集与事故发生有关的物证。也就是说具体的伤亡事故,都有不同于它的特殊性。因此,不同类型的伤亡事故现场勘查,物证的收集也各有不同的侧重面。物证收集工作的一般要求如下。

  ①现场的物证包括:致害物、起因物以及它们的破损零部件、碎片、残留物。

  ②现场收集到的所有物体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保管者,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③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为保证不损坏原始证据,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事故现场摄影、拍照  包括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下落物的空间等;事故现场全貌;利用摄影、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应做好以下方面的拍照或录像:

  ①方位拍照或录像,要能反映事故现场在周围环境中的位置;

  ②全面拍照或录像,要能反映事故现场各部分之间的联系;

  ③中心拍照或录像,反映事故现场中心情况;

  ④细目拍照或录像,揭示事故直接原因的痕迹物、致害物等;

  ⑤人体拍照或录像,反映伤亡者主要受伤和造成死亡伤害部位。

  (4)事故图绘制  有些事故必须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事故现场图反映事故现场的位置、范围、与事故有关的重要物体、痕迹、起因物、致害物和受伤害人员具体位置以及它们之间的距离等。事故图绘的事故情况必须尽量反映出所发生事故的特点,按事故的特点选择制图方式。事故图中所用的符号和表示方法,必须通俗易懂,符合一般图示原则,必要时可加文字说明。

  (5)证人材料搜集  为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必须对事故当事人,即事故发生前后在事故现场的人员,受伤人员或首先发现事故者,事故单位负责人,以及与事故发生场所、工艺设备有关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进行走访调查,因为这些人可能是事故发生的证人。尤其注意记录事故见证人所看到的光、烟、各种物体相互位置的瞬间变化和异常的突发现象。如听到的声响变化,嗅到的异常气味等。这些现象往往对追踪事故原因有很大的作用。

  因为人的记忆常常会受到人和环境的干扰,随着时间的流逝,人的初始记忆会逐渐淡漠,如果调查人找被调查人谈话的时间离发生事故的时间过长,被调查人在叙述事故事实时,就有可能无意中加上主观想法,会作出背离事故事实的证言。因此要尽快找被调查人谈话。另外,也要看到伤亡事故不同于刑事案件,证人与受害人的利益是一致的,一般没有利害冲突。因此,作假证的动机与刑事案件也不大相同。事故出现后,人们思想受到强烈的冲击,为受伤者或死亡者悲痛,心情压抑。开始时,一般不愿主动向调查组人员作证,有怕说错了担责任的顾虑,也有与人商量如何说才好的心理。这些思想倾向都会给调查带来困难。因此,搜集证人材料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与证人谈话态度要和蔼、耐心、讲究方式。调查人要善于与被调查人建立起融洽的谈话气氛,让证人了解事故调查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说明调查工作有利于人民利益和受伤害者的利益。谈话使用的语言要通俗易懂,要善于消除对方的思想顾虑,要讲究艺术,使被调查人紧张的情绪松弛下来,愿意同伤亡事故调查组合作。如果调查人先人为主,谈话有明显的倾向性,或凌驾于被调查人之上,就会引起被调查人的反感,失掉对方的信任和真诚的合作。

  ②尊重证人,允许证人按照自己习惯的说话方式叙述。谈话中、调查人一般不要打断证人的谈话,或催促证人谈话。但要及时引导,使谈话不脱离主题。调查谈话还要遵守保密原则,证人言谈如涉及与事故无关的观点,或对本单位领导的成见,个人隐私、家庭及邻里的关系及同事纠纷之类的话题时,应为被调查人严守秘密,不失信用。

  ③与被调查人谈话要注意场合,一般不能在公开场合下谈话,以免干扰被调查人正常出证。

  ④与受伤人员谈话要取得医生同意,谈话、提问应简短扼要,需要进一步详细了解情况时,可在伤势好转或治愈后进行。

  ⑤记录、录音被调查人的证词时,需要注意方式,必须征得证人的同意,避免证人增加心理负担。争取被调查人,在自愿合作的心理支配下实事求是地叙述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况。调查人员要掌握记录技术,善于采取对方满意的方式进行记录。笔录时,应注意记录被调查人谈话的主要内容,并保证记录的准确性。每次谈话记录尽量一次完成。调查结束时,必须认真检查记录,避免遗漏重要问题。谈话时,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应该抓住谈话时机客气地讯问,对被调查人一时记不清的事情,应给予充足时间思考,约好时间再谈,不要急于追问。

  5.事故分析

  (1)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  包括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调查分析。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就是分别对物和人的系列进行深入、细致的追踪,弄清在人和物方面所有的事故因素。明确它们的相互关系和所占的重要程度,从中确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的调查就是调查分析导致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物、环境的失调得以产生的原因,弄清为什么会产生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为什么没能在事故发生前采取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2)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  事故责任分析是在查明事故的原因后,分清事故的责任,使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从中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事故责任分析中,通过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及其主要责任者。并根据事故后果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①凡因下述原因造成事故,应首先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a.没有按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未经工种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的;

  b.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不健全的;

  c. 设备严重失修或超负荷运转;

  d.安全措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个人防护用品缺乏或有缺陷的;

  e.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或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致使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

  f.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的。

  ②凡因下述原因造成事故,应追究肇事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s.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b.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的;

  c.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的。

  ③事故责任者或其他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罚。

  a.毁灭、伪造证据,破坏、伪造事故现场,干扰调查工作或者嫁祸于人的;

  b.多次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c.对批评、制止违章行为,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事故分析和责任者的处理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安全管理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请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到一致意见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结案时限。伤亡事故处理结案时间一般不超过90天,特殊情况不超过180天。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开宣布处理结果,并将有关资料整理存档,此备查考。对于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分析制定预防措施  事故管理的根本目的在于预防事故,在查清事故原因之后,应制定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对企业生产工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与先进技术、先进经验对此,提出改进方案。对职工操作方法上存在的问题,与此安全技术规程对比,提出改进方案。对设备设施及其现有安全装置存在的问题,可进行技术鉴定,及时检修,使其处于安全有效状态,无安全装置的要按规定设置。组织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和现代安全管理要求予以解决,如调整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进行安全教育等。在防范措施中,应把改善劳动生产条件,作业环境和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放在首位,力求从根本上消除危险因素。

  五、人员方面的处理

  1.事故的善后处理

  事故的管理总体上可划分为4个阶段:一是事故发生后的组织抢救、报告、现场保护等工作;二是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形成调查报告书;三是事故的善后处理;四是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由此可见,事故的善后处理是整个事故处理的重要环节,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1)伤亡者的妥善处理  处理的基本原则是:迅速处理不拖延;分散处理,避免受伤者及伤亡者家属集结。统一认识、统一标准,事故处理成员要团结一致做好工作。

  伤亡事故发生后,要由正式的医院确认死亡、死因和性质,并由负责医生签字。死亡确认、尸体存放的确定到通知家属的时间,一般应在4—5 h内进行。死亡确认后,应先将尸体送殡仪馆存放,再通知家属。要具体研究如何通知家属,并做好家属的工作。有的家属首先提出抚恤条件后处理尸体,有的可能要价过高无法满足或因对死因和性质存在原则分歧而拖延时间,这时应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做工作,如仍然不能达成协议,就应由执法机关判决,并通知有关单位和家属。

  (2)伤亡赔偿的办理  应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给受伤者或死难者家属办理工伤保险赔偿费用,如果本单位参加了工伤社会化保险,应向保险机构申请理赔,如果没有参加工伤社会化保险,则由单位按工伤保险标准给予赔偿。我国《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如果因单位过错引起的伤亡事故,除按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赔偿外,单位还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做好安全教育,尽快恢复生产  企业要利用所发生的事故案例,对职工开展安全教育,使大家从中吸取教训。同时应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尽快恢复生产。

  (4)事故报告批复后的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书批复的处理决定后,要向职工宣布调查处理结果,教育职工吸取教训。要按批复的处理决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并落实整改措施。在按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理的同时,要注意做好安全思想工作,使责任者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整改措施要落实到人,并限定时间完成整改任务,达到本质安全化。

  2.事故责任者的法律责任追究

  我国《安全生产法》从第77条至第93条和第95条,对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均作出了详细的制定,充分体现了其法律的强制约束力。

  (1)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  规定法律责任的目的,在于给违法者以法律制裁,给受害者以物质和精神补偿,从而恢复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正。为使这一目的得以充分实现,在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因果原则。在认定违法者有无法律责任时,首先必须确认因果关系的有无。因果关系包括两类:一类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特定的物质性或非物质性损害结果是不是由该行为引起的。另一类是心理活动和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违法者的行为是不是其思想支配肉体的结果。根据辩证唯物论原理,因果联系是事物间存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形态。认定法律责任所要求的因果联系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心理活动与行为之间存在的内在的、直接的、主要的联系。否则,就不应当认定违法者有法律责任。

  ②责任法定原则。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含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当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发生后,应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施加强制性义务。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归类问题上的具体运用。责任法定就其精髓而言,是一个排除性、否定性原则,它要排除和否定责任擅断,做到“法之明文规定不处罚”、“法之明文规定不为罪”。在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行为时,责任法定规定的行为性质、处罚范围、处罚幅度、处罚程序进行安全执法行为。

  ③公正原则。公正是归责的道德基础和价值基础。公正首先要求有责必究。任何违法行为从法律的观点上看都是对合法权益的侵害和剥夺。侵害者受惩罚,剥夺者被剥夺,这是天经地义的,也是加害者咎由自取。如果对这种侵权行为不予追究,就等于允许和鼓励人们从错误中获利。势必导致是非、曲直、善恶的倒置。公正其次要求责任与违法行为相均衡。即要求法律责任的性质、种类、轻重须与既然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及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相适应,即不能轻犯重罚,也不能重犯轻罚。做到不枉不纵,不偏不倚。公正原则要求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必须查清违法事实,准确适用有关法律规定,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到处罚得当、得体、严格、合法、合理。

  ④及时,违法必究原则。如果说合法、合理、公开、公正是追究法律责任准确性的保证的话,那么,及时则是追究法律责任取得最佳社会效果的必备条件。只有在法定的时效期内及时地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才能有效地打击违法行为,迅速解决争议,防止矛盾激化或问题扩大。违法必究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基本要求,其含义是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只要实施了违法行为,就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行政责任  是指行为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一般分为职务过错责任和行政过错责任,前者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因滥用职权或违法失职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者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安全生产法》第77条至第93条对违反本法的行为的行政处分或处罚作了规定,构成职务过错责任的行为人主要包括政府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工作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构成行政过错责任的行为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行政责任制裁方式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七种,并可给予一定的罚款。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等申诫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停建、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取消资格、除名等行为罚;罚款、没收财产等财产罚。

  (3)民事责任  是指行为人违反自己的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并带有明显的补偿性质。同时,民事责任的范围应与民事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权利损害相对应,以使受害人的权利损失得到恢复或补偿。

  《安全生产法》第79条、第86条和第95条,对造成事故引起伤害应承担民事责任作了规定。第95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根据该条规定,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既可以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法人),也可以是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自然人)。也就是说,由于个人原因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除根据违法性质和后果严重程度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外,个人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如果责任人仍然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应当按“无限责任原则”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连带民事责任是指由于甲方行为的过错而导致乙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甲方要连带与乙方一起承担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79条规定,中介机构在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服务工作中,由于自己的过错导致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应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8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刑事责任  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于刑事违法的违法性质最为严重,故刑事责任也最为严厉。在我国,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即各级人民法院,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刑事违法者本人,而不能牵连他人。

  ①《刑法》规定中与安全事故罪有关的犯罪主要如下。

  a.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b.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c.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d.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安全生产法》第77条、第?9条、第80条、第81条、第83条、第84条、第85条、第88条、第90条、第91条和第92条都对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作了规定。构成犯罪是刑事责任追究的前提,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是否构成犯罪,应依据《刑法》定罪。

  ②重大责任事故罪  是指工厂、矿山、植物、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刑法第134条规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③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是指工厂、矿山、植物、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刑法第135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④危险物品肇事罪  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本条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⑤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⑥渎职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

  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lo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六、事故调查报告书

  1.事故调查报告书的内容

  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核心内容应反映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果,即: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和原因所在;工伤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事故的责任者及其责任情况;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等。

  根据事故严重与复杂程度,事故调查通常分为专项调查和综合调查。如果事故过程和原因比较简单明确,一般只需提供综合报告。否则除了提供综合报告外,还需提供专项分析报告。事故综合调查报告书的内容要求见表20—5。

 

  2.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撰写要求

  (1)调查分析要准  事故到底是怎样发生的,对分析原因和分析责任有直接关系,必须把情况搞准。如死亡事故在发生时没有人看见,则难以查准,要想分析准确,必须对工艺要求、死者操作习惯、本人身体情况、施工时的操作环境条件、事故前的详细情况并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然后进行分析研究。论述时,可按事故发生之前、之时及之后的事件序列来进行描述。事故发生的人、物、环境状况等要交代清楚。

  (2)原因分析要细  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点,结合思想、生产、技术、设备和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哪些是直接原因,哪些是主要原因,哪些原因是根本的。分析要仔细,事实要有证据,内容要有说服力。为责任分析和采取防范措施奠定基础。

  (3)责任分析要明  在原因已知的基础上,分析每条原因,应该由谁负责。一般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包括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措施不当)。根据具体内容必须将责任落实到人头,如技术安全措施不当应由技术负责人员负责;“五同时”执行不好应由管生产的人员负责。一个单位连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就要追查厂长(经理)的责任。凡说明承担责任的内容,必须实事求是、证据准确可靠。

  (4)对责任者处理要严  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以教育为主,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工作不负责以致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必须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以党纪国法论处。凡遇下列情况者,都应给予严肃处理。

  ①已发现明显的事故征兆,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者。

  ②不执行规章制度,带头或指使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

  ③已发生过伤亡事故,仍不接受教训,有预防措施、不积极组织实施,又发生同类伤亡事故的。

  ④经常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屡教不改,以致引起事故而造成他人伤亡者。

  ⑤无故拆除安全设备和安全装置,以致造成重大伤亡的。

  ⑥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造成重大事故者。

  (5)防范措施要具体  只有预防事故的措施具体、细致、周密,才能更好地落实。否则,措施就无法落实,变成空话、废话。预防事故的措施要根据造成事故的漏洞,以及整个安全生产工作薄弱环节的实际情况制定,其项目要具体、执行要有负责人,完成要定期限,并明确规定负责人检查执行情况。

  (6)调查组成员要签字  调查组成员对事故情况、原因分析、责任分析、处理建议、防范措施取得统一或基本统一后,每个调查组成员要在调查报告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可在签字时注明具体保留意见。签字之后,即宣布调查组任务已完成。

  (7)认真讨论调查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必须认真地讨论和研究调查报告,应尊重调查组的意见。因为调查组成员来自不同岗位、不同职务,特别是他们深入事故现场,掌握第一手材料。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不得任意修改调查组报告。为了便于上级准确地掌握情况,及时批复,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在上报调查报告时同时上报。

  (8)宣布调查处理结果  凡是多人事故、重伤事故的调查报告,由生产经营单位批复执行。凡发生死亡事故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执行。各单位接到调查报告书批复的处理决定后,要向群众宣布调查处理的结果,教育职工吸取教训,认真落实措施。

  3.调查报告归档及事故登记

  凡是多人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书和上级批复的处理决定,现场勘察资料,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医疗部门对伤亡者的诊断结论及影印件,物证、人证调查材料,受处理人员的检查材料等必须分别存人死、伤者档案和受处分责任者的档案,随时备查,并按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的要求进行事故登记。

  七、事故建档、统计与报表

  1.事故建档

  事故档案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事故档案进行收集、整理、保管、统计分析和鉴定利用。主要内容包括:

  ①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②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材料;

  ③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录像;

  ④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⑤物证、人证材料;

  ⑥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⑦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⑧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证书;

  ⑨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⑩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12注明参加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2.统计分析

  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  是通过系统地收集与事故有关的资料和数据,对大量重复现象的数字特征进行分析和推断,从而掌握与这些现象有关的规律,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一般认为伤亡事故统计分析有如下作用:

  ①用安全指标值可以描述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或部门的安全状况;

  ②通过事故趋势分析了解伤亡事故变化趋势和预测未来伤亡事故的依据;

  ③利用主次分析判断和确定问题的范围,探索事故原因,得出事故发生的共性问题,为制定安全措施提供依据。

  3.事故经济损失统计

  (1)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见表20—6。  

 

  (2)事故统计报表  为了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生产经营单位职工伤亡事故情况,我国实行《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按规定要求统计上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总共由13个表号组成,见表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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