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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现状与趋势的本质认识

2004-09-09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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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在对我国多年来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基础上,探讨了伤亡事故高发原因和近期发展态势,提出了影响伤亡事故发生的五个基本因素: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变化、总体经济规模、经济增长速度和国家干预措施。作者认为在2004年以后几年内,伤亡事故总量下降的可能性较小,其中交通和矿山企业的伤亡人数可能呈上升趋势。由于经济增长速度对事故发生影响显著,为减少伤亡事故风险,我国2004年GDP指数不宜超过8%。建议以强化法治作为安全生产最主要的国家干预方法。

伤亡事故现状与趋势的本质认识

    近年来,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坚决有力的措施,取得了很大成绩,出现多年未见的良好势头。但事故总量较大、死亡人员居高不下的局面还没有得到根本改观,形势依然严峻。安全生产形势变化复杂,认识不一。

影响伤亡事故发生趋势五要素
    回顾国际上安全生产发展历程和总结我国多年来的经验教训,影响伤亡事故主要有五个基本宏观要素: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变化、总体经济规模、经济增长速度和国家干预措施。
    1.经济发展水平是事故与伤亡数量的基础因素
    发达国家在工业化发展过程中,也曾经出现过死亡人数居高不下,特大事故频频发生的情况,而且比中国目前的现状更为严峻。作为经济十分发达的美国,在30年代时,全国职业事故死亡人数为2万人左右,十万人死亡率为15以上。40年代死亡人数降到1.5万左右,十万人死亡率平均为12,与我国目前水平大体相似,到目前,各类职业事故死亡人数为6000人左右,十万人死亡率已降到4以下。又如日本的60年代,在就业人口仅5000万左右的情况下,每年因工伤事故死亡6000多人,每十万人死亡率超过12,直到70年代后逐渐好转,近年平均每年工伤死亡仅1800人左右,每十万人死亡率已降到3以下。英、德、法等一些发达国家的情况也基本类似,而且像韩国、巴西、印度等国曾经或正在经历这段历史进程。就一般规律而言,伤亡事故风险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相对高于发展水平高的国家,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期的伤亡事故风险也要高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时期。目前,我国经济不够发达的贵州、重庆、云南、广西、湖南和江西等省市的工伤事故风险也较高,十万人死亡率都在20以上,远远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经验表明:一般而言,当一个国家的人均GDP在4000~5000美元左右以下时,高速的经济发展很难避免工业事故和伤亡的增加和大范围波动;人均GDP在达到1万美元左右时,工伤事故可达到稳定下降,且波动幅度很小;只有GDP接近或达到2万美元左右时,工伤事故可以得到较好的控制,特大事故的概率很低,伤亡人数明显下降,基本不出现较大波动反复。
    2.第二产业尤其制造业比重增加给安全生产带来巨大压力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产业结构已经发生巨大的变化,尤其第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逐年增加。2001年,第一、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在GDP中的比重,由1990年的27:42:31调整为15:51:34,第二产业提高了9个百分点。二产的发展,尤其是制造业的高速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和第二产业发展的火车头,中国正逐渐成为世界制造业大国。制造业可带来持续经济繁荣,但它也给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许多问题。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提示,在制造业高速发展时期,往往出现事故频率高,工伤死亡人数多的情况。随着第三产业比重相对增加,形势有所改观,如美国上世纪末,第三产业的比重已达到72%。韩国、日本等国也有类似经验。产业结构调整使高风险行业萎缩,伤亡事故高危人群减少,工作环境本质安全条件提高,这都有利于安全生产形势好转。正处在制造业高速发展的中国,必然要面对安全生产问题的挑战。
    3.经济总量扩大可导致事故总量增加
    在发展中国家,事故伤亡绝对人数居高不下,与经济总量扩大和工业就业人员增加往往密切相关。2001年,国内GDP达到95933亿元,比1990年增长近两倍,排名也由世界第十位跃升为第六位。随着经济总量扩大,工业就业人员急剧增加。到目前为止,仅进入城市的农村劳动力在8000万人以上。这些劳动力大多数从事高风险的矿山、建筑制造业和密集型劳动产业,其文化素质和安全意识都与现代化大工业生产的要求相距甚远。而且培训力度难以达到法律法规的要求。经济总量扩大可能带来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覆盖规模和强度的加大,从事故发生概率和产生后果这两个要素方面都加大了风险度,从而导致事故增多和伤亡人数增加。我国广东、山东、浙江和江苏四省都是经济规模大省,在2003年,其合计国内生产总值占全国的1/2,其事故死亡人数都超过7000人/年,合计占全国事故死亡人数1/3左右。
    4.工业高速发展时期,事故伤亡与经济增长率密切相关
    目前,我国人均GDP 1000美元左右,且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这个时期的特点是:工伤事故与死亡人数与经济发展速度密切相关。应用50多年来我国工伤事故死亡人数与同期国民经济增长率等有关数据,分析了两者之间的影响与作用,结果显示:工伤事故死亡指数与GDP增长幅度密切相关。当国民经济增长速度显著加快时,死亡人数指数也呈现明显上升,反之,也出现下降趋势,例如在两次经济调整时期,死亡人数指数也开始下降并趋于平稳。这种变化与我国安全生产历史上出现的四次事故高峰(1958-1960,1970-1972,1976-1979和1993-1996)和两个最好时期(1964年前后和1997年前后几年)几乎完全同期同步。例如:从1989年到2001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从16909.2增长到95933.3,年均增长9.3%。尤其是在1989年至1997年,从16909.2增到64462.6,八年间增长了近4倍,这个增长过程也恰恰是我国第四次事故高峰时期。从1995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出现重大调整,GDP增长幅度变缓,工伤死亡人数也明显下降。

 图1  1953-2003年我国死亡人数指数与GDP指数变化趋势

    经济增长率与工伤事故死亡人数之间相关性和线性回归分析结果显示,死亡人数变化随GDP消长幅度而增减,当GDP增长率超过7%,这种同步增长的趋势更为明显,研究结果还提示,当我国GDP增长率大于5%时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死亡人数指数随之增加2.2%,因之,如2004年的增长指标与2003年相近(9.1)时,工伤事故伤亡人数可能要大幅度增加,形势更加严峻。如果仅从减少伤亡事故风险这个意义上讲,2004年GDP增长不宜超过8%。

 

 

图2  1978-2003年我国GDP指数与死亡人数指数

    5.国家干预作用巨大
    国家对安全生产形势的影响力主要反映在大政方针上,具体包括法治、经济和行政管理三类主要措施,如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和90年代后期两个伤亡事故较低的时期,国家从这三个方面加大了干预力度,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强化国家监察是最基本有效的措施,除执法检查外,还包括违法行为的坚决纠正与严厉处罚。
    行政管理主要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应把安全生产纳入日常社会管理的基本工作之中。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干预手段非常有效,一方面是加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另一方面是增加企业事故风险成本,如大幅度提高工伤保险费率,强制缴纳风险抵押金和对违法行为处以重罚等。
    国家干预是有效的,但也是有限的,这种干预的目标能使伤亡事故达到可容许水平,而几乎不可能根本杜绝各类事故,也很难达到国家基础风险概率水平以下。干预的效果应首先反映在死亡人数增长幅度下降、变缓和相对死亡率的下降,进而才有可能实现事故总量和伤亡绝对人数的减少。

    近期伤亡事故发展趋势预估
    基本估计:按近期发展趋势,在2004年以后的几年里,伤亡事故总量下降的可能性较小。从统计规律分析,我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从1999年以来,一直是呈上升趋势,目前没有发现有显著下降迹象。占我国伤亡事故总数比例较大的第一是交通事故,第二是工业事故,第三是火灾,其它几类事故所占比重相对较小。从1990年到2003年,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由当时49271人已增加到104372人,每年平均增加4000人,增幅在5%左右。2003年与2002年相比虽然略有下降,如考虑非典等因素影响,2003年第二季度GDP指数仅为6.7,比年平均值9.1低2.4,其三个月平均死亡人数明显低于年平均值(实际是另一种负面的干预),升降尚难定论,但考虑汽车保有量急速增加,交通压力逐渐加大等因素,上升趋势近期很难改变。火灾死亡人数近十几年一直在2500人左右徘徊,也没有确切下降的趋势性变化。第三类,工业事故的情况更加严峻,从2000年到2003年,工矿事故死亡人数呈上升趋势,年增幅在7%左右。考虑到煤炭产量需求增加,化工、建材和冶金等基础工业进一步发展和基本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等因素,2004年工矿事故死亡人数可能会出现新高,增长幅度可能在5~8%左右。
综上所述。2004年乃至今后3~5年时期内,伤亡事故的风险将有增无减。如干预措施不力,投入不足,无论是事故总量,还是各类事故的伤亡人数都会有所增加(今后在各种因素影响下,由于瞒报漏报造成的统计报告误差无法估计在内),形势将依然十分严峻。由于多年来我国事故伤亡统计数据波动幅度较大的特征,给事故趋势预测带来很大困难,如仅根据前后一、二年的变化和同期对比数值大小,就得出趋势可能出现上升或下降的判断,应十分慎重。

 


图3  1993-2003年全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图4  1993-2003年全国火灾死亡人数
 
图5  1993-2003年全国工矿企业死亡人数

    强化国家干预,实现形势好转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发展是第一要务,我国是要在加快发展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从而提高整个国民的物质精神水平。在这种形势下,不可能以压缩经济总量,放慢增长速度,减少第二产业比重来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也很难要求国家和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增加超出承受力的投入。但另一方面为实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价值观,保证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又迫切要求迅速扭转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不利局面,尤其要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的势头。为实现这些目标,应从国家发展战略高度,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基本国策,使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控制伤亡事故风险纳入国家总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用法制、管理、经济和文化等一切可调动的资源,实现最优化配置,加大国家干预力度,将事故频率和伤亡人数都控制在可容许的范围之内。
回顾工业化国家安全生产工作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自然本能、法制监督、自我约束和安全文化四个发展阶段,我国目前基本上处在法制监督时期。这一历史阶段的特点就是要求国家把强制性执法监察和督促企业守法作为安全生产的最主要任务。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行政和计划之类的干预效果实际上难以确定,显然法治应成为最有效的国家干预行为,尤其是对风险程度高、事故隐患突出的企业严格检查,严肃处理。强制执法对提高企业安全水平和预防事故发生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国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体系无论从规模还是权威性上都难以适应日益繁重的行政执法需求,应尽早解决。

(作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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