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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中对生产经营单位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是怎样规定的?

2004-05-07   来源:东南建设安全资讯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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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法》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中第七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通过对生产经营单位伤亡事故的统计和分析可使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掌握企业事故伤亡情况,从中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和规律,有针对性的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给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提供全国的安全生产动态情况,便于制定我国的安全生产政策,提供给新闻媒体发布,加强舆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有助于提高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从而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监督工作做到有的放矢,通过统计的数字增强广大职工和有关领导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的责任,使全社会都来关心安全生产工作。

  做好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最基本的要求就是统计的数字要全面、准确、及时、没有遗漏。在统计方法上,可以按照行业、地域以及伤害程度、死亡人数等不同标准,分门别类地予以统计。

  目前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主要对以下几个行业进行分类统计:

  一、 工矿企业

1、 煤矿企业: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国有地方煤矿企业、矿办小井、乡镇煤矿企业。

2、 非煤矿山企业

3、 非矿山企业

二、 火灾事故

三、 道路交通事故

四、 水上交通事故

五、 铁路事故

1、 路外事故;

2、 路内事故。

  六、 航空事故

  通常在统计企业事故同时,常有工伤事故经济损失统计。工伤事故经济损失是指发生伤亡事故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付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的其他损失价值。

  由于我国企业多,行业主管部门比较多,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所有制形式比较复杂,而且还在不断的进行变化,给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对待这项工作,企业也要了解、懂得有关部门下发的工伤事故统计方面的规定,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共同配合,括好这项工作,使其真正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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