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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移动式压力容器检修安全规程HAB003-2001

2005-08-09   来源:HAB003-2001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化工机械企业对液氨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检修作业的安全要求制定的。

  本标准由中国化工安全卫生技术协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锦西化工机械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世奇。

  本标准由中国化工安全卫生技术协会化工机械行业分会负责解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机械企业检修液氨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排空置换要求、加热蒸煮及气体检测标准、检修作业安全要求、液压试验要求及气密性试验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液氨移动式压力容器检修、检验的化工机械企业。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取得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和经资格鉴定考核合格。

  本标准所述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充装液氨的铁路罐车、罐式汽车和罐式集装箱。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应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HG23011-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2-1999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3.排空置换要求

  3.1用户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到企业进行检修,必须进行排污处理,将罐体内介质排空,并用氮气、水或水蒸气置换,卸去安全阀。未进行排污处理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不得进入生产厂区。排空置换的操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3.1.1先将罐内的液氨液相按卸车的操作程序卸入其它储罐(包括回收罐)。

  3.1.2卸车后由于气相不能全部排尽,罐内存有一定压力,卸下导管后应把罐体行至安全地带。

  3.1.3在罐体的气相闸门处接上临时中和排放导管,把罐体内气相通过导管排向中和水池中,水池应与罐体及人群保持安全距离。

  3.1.4中和排放过程中,当罐内的压力降低到接近常压时,从罐体的液相管通过导管注入自来水,直至水从气相管排出为止。

  4.加热蒸煮及气体检测标准

  4.1已进行排污处理的罐体,应由检修单位办理入厂手续,并经安技部门检查批准后方可入厂。入厂后应由检修单位专人负责全面检查,制订检修安全技术方案。

  4.2罐体经全面检查后,应在指定地点进行加热蒸煮置换。蒸煮时间应在4小时以上,温度达70-80℃,并用水清洗干净。

  4.3置换后的罐体,卸下人孔盖板,在作业前30分钟内应对罐内气体采样分析,并达到下列要求:

  氧含量18%-22%;氨含量<30mg/m<sup>3</sup>。

  5.检修作业安全要求

  5.1气体分析合格后应按HG23012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后方可进入罐内。

  5.2在作业中,不准一人单独操作,在罐内清除杂物、检查、焊接、铲修时,必须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

  5.3检修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5.4作业人员离开罐体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不准留在罐内。

  5.5罐内照明,应使用电压不超过12伏的低压防爆灯。如需动火,应按HG23011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6检修作业遵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第五章的有关规定。

  5.7参加罐体检修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液压试验要求

  6.1为了准确测定罐内的试验压力,试验要用经过检验合格的不少于2只、量程为试验压力的1.5-2倍、精度等级不低于1.5级的压力表。压力表刻度盘上应划有红线,指出规定(最高)试验压力。

  6.2往罐体内注水时,罐体上部阀门应打开,使罐内的气体不断排出,保证罐体充满水,试验的水温不低于5℃。

  6.3试压时罐体外表面应保持干燥,罐体壁温与液体温度接近时才能缓慢升压至设计压力。确认无泄漏后继续升至规定的试验压力,保压30分钟,然后降至试验压力的80%,保压30分钟进行检查,超过30分钟即为合格。

  6.4试压时,禁止带压紧固螺栓。罐内压力超过工作压力后,试验人员不准靠近罐体,以免破裂伤人。

  7.气密性能试验要求

  7.1气密性试验应在液压试验合格后进行。

  7.2气密性试验应采用洁净干燥的空气、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气体温度不低于5℃。

  7.3罐体的气密性试验应将安全附件装配齐全。

  7.4罐体检修完毕,应作抽真空或充氮置换处理,严禁直接充装。真空度应不低于650mmHg(86.7kPa),或罐内氧含量不大于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