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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

2005-06-02   来源:GB3096-82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控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危害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环境。

  1标准值与适用范围

  1.1城市各类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单位:等效声级Leq (dBA)

 适  用  区  域

 昼   间

 夜  间

 特 殊 住 宅 区

 45

 35

 居民、文教区

 50

 40

 一类混合区

 55

 45

 二类混合区、商业中心区

 60

 50

 工 业 集 中 区

 65

 55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70

 55

  1.2适用区域的划定:

  1.2.1“特殊住宅区”是指特别需要安静的住宅区。

  1.2.2“居民、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

  1.2.3“一类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

  1.2.4“二类混合区”是指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区。

  1.2.5“商业中心区”是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

  1.2.6“工业集中区”是指在一个城市或区域内规划明确确定的工业区。

  1.2.7“交通干线道路两侧”是指车流量每小时100辆以上的道路两侧。

  1.2.8本标准“适用区域”的地带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3夜间频繁突发出现的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如风机、排气噪声)。夜间偶然出现突发的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如短促鸣笛声)。

  1.4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2监测方法

  2.1本标准值为户外允许噪声级。测量点选在受影响者的居住或工作建筑物外1米,传场声器高于地面1.2米以上的噪声影响敏感处(例如窗外1米处)。

  必须在室内测量时,室内标准值低于所在区域10dBA。

  2.2本标准噪声级测量及等效声级的计算方法,按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噪声测量方法》中的1.2条指定地点环境噪声监测的规定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主编。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炳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