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聚氯乙烯树脂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8-89

2005-06-02   来源:GB11658-89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聚氯乙烯树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聚氯乙烯树脂厂及其扩建改建工程。现有聚氯乙烯树脂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聚氯乙烯树脂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术语

  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标准内容

  3.1聚氯乙烯树脂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的平均风速规定为:

 卫生防护距离  生产规模t/a  近五年平均风速,m/s
 <2    2-4  >4
 <10000   1000m   800m   600m
 ≥10000   1200m   1000m   800m

  3.2聚氯乙烯树脂厂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4监督与执行

  本标准由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及环境保护监测站监督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宜昌市卫生防疫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玉鑫、胡更新。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