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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爆破安全规程GB13533-92

2005-05-31   来源:GB13533-92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对拆除爆破的设计、施工、承担资格、安全评估,爆后检查、隐患处理、审查程序及安全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拆除爆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以及人员。

  2引用标准

  GB 6722爆破安全规程

  3术语

  拆除爆破以拆除地面、地下和水下建(构)筑物为目的的控制爆破。

  4承担资格与审查

  4.1拆除爆破分级

  根据拆除物周围环境条件、拆除对象类别、爆破规模,分为A、B、C三级。

  4.1.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A级:

  a. 环境十分复杂,爆破可能危及国家一、二级文物保护对象,极重要的设施,极精密仪器和重要建(构)筑物。

  b. 拆除的楼房高度超过10层、烟囱(或塔)的高度超过80m。

  c. 一次爆破的炸药用量多于200kg。

  4.1.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B级:

  a. 环境复杂,爆破可能危及国家三级或省级文物保护对象、居民楼房和厂房。

  b. 拆除的楼房高度5--10层、烟囱(或塔)高度50--80m。

  c. 一次爆破的炸药用量50--200kg。

  4.1.3符合下列情况者,属C级:

  a. 环境不复杂,爆破不会危及周围的建(构)筑物。

  b. 拆除楼房的高度低于5层、烟囱(或塔)高度低于50m。

  c. 一次爆破的炸药用量少于50kg。

  4.2承担资格

  4.2.1承担拆除爆破的单位,必须持有所在地县、市级公安局签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4.2.2承担A级拆除爆破设计与施工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

  b. 有B级以上拆除爆破设计与施工实践经验。

  4.2.3承担B级拆除爆破设计与施工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

  b. 有C级以上拆除爆破设计与施工实践经验。

  4.2.4承担C级拆除爆破设计与施工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

  b. 参与过一般拆除爆破的设计或施工,具有一般的拆除爆破经验。

  4.2.5任何个人不得承担拆除爆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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