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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1992

2005-01-07   来源:JGJ88-1992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简称提升机)的设计、制作符合安全要求和在施工中得到正确使用,保证施工及人身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整修、拆除等工程施工中,额定起重量在2000kg以下,以地面卷扬机为动力、沿导轨做垂直运行的高、低架物料提升机。

  注:提升高度30m以下(含30m)为低架;提升高度31~150mm为高架。

  第1.0.3条 提升机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2.0.1条 制造提升机应先提出设计方案,并有图纸、计算书和质量保证措施。

  第2.0.2条 提升机应有产品标牌,标明额定起重量,最大提升速度、最大架设高度、制造单位、产品编号及出厂日期。

  第2.0.3条 提升机吊篮与架体的涂色应有明显区别。

  第2.0.4条 提升机出厂前,应按规定进行检验,并附产品合格证。

  第2.0.5条 安装提升机架体的人员,应按高处作业人员要求,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第2.0.6条 提升机在安装完毕后,必须经正式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2.0.7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提升机的类型制订操作规程,建立管理制度及检修制度。

  第2.0.8条 使用单位应对每台提升机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验收,检修,试验及事故情况。

  第2.0.9条 应配备经正式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的专职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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