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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1989

2005-01-07   来源:GB11652-1989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1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企业在生产和贮运过程中的劳动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含引火线厂、烟火药厂),也适用于厂外加工。

  2 术语

  2.1 烟花爆竹——以烟火药为原料,经过工艺制作而形成的娱乐产品。

  2.2 亮珠——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材料,通过机械或手工制作而能产生色光效应的单个形体。

  2.3 工房——适用于烟火药制造作业的建筑物。

  2.4 中转库——在生产过程中,烟火药及原材料暂时搁置保管的场所。

  2.5 定员——在单间中同时进行作业时,规定的员工数。

  2.6 停滞量——暂时搁置时,允许存放的最大量。

  2.7 组合烟花——由燃放时产生多种欣赏效果的半成品组成一个整体的产品。

  2.8 烟火药——是由氧化剂与还原剂等组成的混合物,燃烧(爆炸)时能产生声、气、光、色、烟等效果。

  2.9 黑火药——指用硝酸钾、木炭、硫磺等物质制成的烟火药。

  3 烟火药制造

  3.1 原料准备

  3.1.1 烟火药的原材料必须符合有关烟火药原料质量标准,并具有产品合格证,进厂后应经过化验和工艺鉴定后,方可使用。

  3.1.2 在备料和使用过程中不得混入对药物增加感度的物质。

  3.1.3 出厂期超过1年的原材料,必须重新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3.2 粉碎、筛选

  3.2.1 粉碎应在单独工房进行。粉碎前后应筛选掉机械杂质,筛选时不得使用铁质等产生火花的工具。

  3.2.2 粉碎易燃易爆物料时,必须在有安全防护墙的隔离保护下进行。

  3.2.3 黑火药所用原材料一般可采用单料粉碎,但应尽量把木炭和硫磺两种原料混合粉碎。

  3.2.4 烟火药所用的原材料只能分机单独进行粉碎。感度高的物料应专机粉碎。

  3.2.5 机械粉碎物料应注意的事项:

  a.粉碎前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认真清扫粉尘;

  b.必须远距离操作,人员未离开机房,严禁开机;

  c.进出料时,必须停机断电;

  d.添料和出料,应停机10min,散热后进行;

  e.注意通风散热,防止粉尘浓度超标。

  3.2.6 用湿法粉碎时,严禁物料泡沫外溢。

  3.2.7 粉碎的物料包装后,应立即贴上品名和标签。

  3.3 配制与混合

  3.3.1 烟火药各成分的干法混合,宜采用木转鼓、纸转鼓或导电橡胶转鼓等设备。

  3.3.2 手工混合应在单独工房内进行,采用导电橡胶工作台或木质工作台、操作工具,用铜网筛和有韧性拉力强度大的纸张。严禁在物料库和其它操作工房进行配料。

  3.3.3 黑火药在进行多元球磨混合时,应在单独工房内进行,远距离操作并有防爆设施。

  3.3.4 含氯酸盐等高感度药剂的配制,必须有专用工房和使用专用工具,应有防护设施。其工房工具如需改作它用时,应重新清洗干净方可使用。

  3.3.5 湿法配制含铝或铝镁合金粉等烟火药剂时,应及时做好散热处理。

  3.4 压药与造粒

  3.4.1 机械压药与造粒工房,每间定机1台;手工压药造粒,定员不得超过3人。

  3.4.2 机器造粒运转时,药物温升不得超过20℃。

  3.4.3 在造粒时,除操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工房内。

  3.4.4 操作人员如发现机器在运转时有不正常现象应立即关闭电源,停机寻找原因。

  3.4.5 烟火药造粒采用干法机械生产时,应有防爆墙(板)隔离才能进行操作。

  3.4.6 手工造粒时,应采用湿法生产,每间工房药物停滞量不得超过5kg。

  3.4.7 湿法制成的亮珠必须摊开放置,摊开厚度不得超过1.5mm(亮珠直径超过1cm时,其摊开厚度不得超过亮珠直径的2倍)。

  3.4.8 粘合剂的酸碱度pH值应为6~9。

  3.4.9 亮珠的筛选分级必须在未干之前进行,每次药量不得超过3kg。

  3.5 药物干燥

  3.5.1 严禁用明火直接烘烤药物,烘房温度不得超过60℃,被烘干的药层厚度不得超过1.5cm。

  3.5.2 药物在干燥时,不得去翻动和收取,必须冷却至库温时才能入室收藏。

  未干燥的药物严禁堆放和入库。

  3.5.3 干燥后的药物,水分含量不得高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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