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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

2004-05-27   来源:GB50161-92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在烟花爆竹工厂设计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爆炸和燃烧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损失,保障公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烟花爆竹工厂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零售烟花爆竹的贮存,以及军用烟火的制造、运输和贮存。

  第1.0.3条 烟花爆竹工厂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筑物危险等级分类和计算药量

  第一节 建筑物危险等级分类

  第2.1.1条 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应按下列规定划分为A、C两级:

  一、A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在制造、贮存、运输中会发生爆炸事故,在发生事故时,其破坏效应将波及到周围。根据其破坏能力应划分为A2、A3级。

  1.A2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发生爆炸事故时,其破坏能力相当于梯恩梯的厂房和仓库;

  2.A3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发生爆炸事故时,其破坏能力相当于黑火药的厂房和仓库。

  二、C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在制造、贮存、运输中主要发生燃烧事故或偶尔有轻微爆炸,但其破坏效应只局限于本建筑物内的厂房和仓库。

  第2.1.2条 厂房的危险等级应由其中最危险的生产工序确定。仓库的危险等级应由其中所贮存最危险的物品确定。

  第2.1.3条 危险品生产厂房的危险等级分类,应符合表2.1.3-1的规定。危险品仓库的危险等级分类,应符合表2.1.3-2的规定。

  第2.1.4条 贮存氧化剂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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