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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

2013-06-05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 文 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
【发布日期】2013-05-20
【实施日期】2013-07-01

工贸企业应当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抽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检测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演练、专项安全培训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培训,并为检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检测仪器。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四)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五)未教育和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本规定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