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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压热水锅炉制造许可证条件[2000]

2005-10-09   来源:质技监锅字[2000]63号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一、一般要求

    1.凡申请常压热水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并有常压热水锅炉(试制)生产的历史;

    2.锅炉年产量平均不应少于20台或者额定热功率不少于7MW;

    3.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未发生重大的锅炉设计、制造质量问题。

    二、厂区和生产场地

    1.企业厂区布局合理,锅炉生产厂房条件较好,满足常压热水锅炉产品和文明生产的需要;

    2.锅炉生产厂区面积一般不小于2000平方米,锅炉生产主车间面积一般不小于400平方米;

    3.应有原材料、外构件、半成品的存放库房,库房应有防雨、防潮等措施。

    三、技术力量

    1.工程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少于3%,且不少于3名(外聘专职人员必须有正式聘用合同并保持相对稳定);

    2.具有一定锅炉专业知识并从事锅炉制造时间不少于三年的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技师人员不少于1名,从事焊接专业的助理工程师或者技师不少于1名;

    3.应当配备与产品、产量相适应的检验人员;

    4.焊工、机加工和铆工的数量和水平应当与生产相适应,其中持证焊工不少于3名。

    四、生产和检测设备

    1.应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卷板、弯管等成形和起重设备(起吊能力不小于5吨);

    2.焊接设备不少于4台;

    3.冲压、切割、钻孔和机加工设备能满足锅炉生产需要;

    4.应有满足锅炉生产所需的检测工具和水压试验设备。

    五、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文件

    1.应有完善的锅炉制造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转;

    2.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由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各责任人员应当由熟悉本岗位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3.应有与常压热水锅炉制造有关的规定和相关标准;

    4.应有完整、统一、正确的常压热水锅炉制造图样及技术文件;

    5.应有较完善的技术和产品档案。

    六、产品质量

    1.常压热水锅炉产品应当符合JB/T7985《常压热水锅炉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

    2.常压热水锅炉产品出厂的随机文件应当齐全正确。

    七、凡持有承压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即具有常压热水锅炉制造资格,不需要履行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