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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燃料油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6-03-14   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新型燃料油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6〕33号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新型燃料油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安监管〔2016〕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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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新型燃料油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6〕33号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新型燃料油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安监管〔2016〕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闭杯闪点小于等于60℃的“新型燃料油”,满足《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0部门2015年第5号公告)中序号第2828项危险化学品的判定标准,是危险化学品。
 
   二、如行政相对人对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有异议,可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对化学品危险性实验鉴别结果进行复验。
 
   三、安全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赋予的法定职责。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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