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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题视频讲座的通知[2014]

2014-08-21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举办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题视频讲座的通知厅函〔2014〕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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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举办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题视频讲座的通知

厅函〔2014〕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定于2014年8月22日(星期五)上午10时,举办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题视频讲座,由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陈思凝博士讲解《粉尘防爆安全知识及预防措施》,总局监管四司司长马锐同志对《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总局令第68号)进行宣贯,并部署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地点

  (一)主会场:总局A511会议室。

  (二)分会场: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视频会议室;己开通视频的市(地)、县级安全监管局视频会议室。

  二、参加培训人员

  (一)主会场参加培训人员。

  1.总局机关有关司局、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负责人。

  2.中国铝业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钢集团公司、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车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等有关中央企业相关部门负责人。

  (二)分会场参加培训人员。

  1.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分管负责人和有关处(室)人员;存在粉尘爆炸危险有关企业负责人。

  2.己开通视频的市(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在本地区的分会场参加会议,与会人员范围参照省级分会场自行确定;未开通视频的市(地)、县(市、区)相关人员的参会地点,由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确定。

  三、其他事项

  (一)请主会场各参会单位于8月21日12时前将参加培训人员回执(见附件)传真至总局监管四司(电话:64463763;传真:64463753)。

  (二)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按照总局通信信息中心要求开机调试,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附件:主会场参加培训人员回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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