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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

2014-03-14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部管有关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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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的运行机制。

  (十五)创新经营方式。适应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深入推进的需要,鼓励运输企业与大型制造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等加强各种形式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推动物流需求社会化。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发展甩挂运输、接驳运输、多式联运等运输组织方式和实施班线的公司化改造。强化对货运中介经营行为的规范管理,鼓励货运中介向现代物流服务商转变,充分发挥其对物流资源的整合作用。鼓励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向综合物流服务商转型发展。鼓励物流企业开展跨区域网络化经营。

  (十六)提高信息化水平。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建设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并接入和使用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实现与全国或区域性交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扩大信息化应用范围,实现信息化全覆盖,提升整体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龙头骨干企业积极探索应用电子商务、物联网等先进技术。

  (十七)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开展国际道路运输业务。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充分发挥创新优势,在客运服务、现代物流、低碳交通及智能交通等业务领域积极开展国际化经营。鼓励龙头骨干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拓展国际发展空间,探索合作新模式,在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合作。支持国内大型物流企业整合并购国际物流资源,建立覆盖全球的物流网络。

  六、健全工作保障机制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发展龙头骨干企业、促进行业集约发展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破解道路运输结构性矛盾的重要途径,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会同、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建立和完善有关单位、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协作配合,落实分工和责任,形成工作合力。主动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将道路运输企业纳入地方龙头骨干企业培育和扶持范围。

  (十九)改进引导服务。充分发挥行业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加强对运输市场动态监测分析,建立健全龙头骨干企业经济运行调查和分析体系,加强行业发展跟踪分析。建立道路货运成本信息与运价指数发布制度,引导市场合理议价、公平定价。充分发挥各级行业协会作用,积极为企业发展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咨询和市场信息等服务。完善与龙头骨干企业的联系制度与交流机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企业参与行业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的制定。

  (二十)加强企业自律。探索建立龙头骨干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龙头骨干企业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服务质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生产;建立人性化企业文化和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加强节能减排,保护资源环境;积极承担应急运输保障等社会责任。

  (二十一)开展试点示范。按照“分类筛选、示范引导”的原则,选取部分龙头骨干企业,开展经营模式创新、智能绿色发展、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示范,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鼓励各地在开展试点示范过程中积极引导其他地区的骨干企业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推动企业网络化经营。遴选部分成长性好、带动性强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支持技术开发、品牌建设、市场开拓和管理创新,加快形成特色鲜明、市场优势明显的行业骨干企业群体。选择一批自主合作意愿强、资源整合潜力大的中小企业,引导开展联盟发展模式探索。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因地制宜研究制定落实方案,加强政策引导,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服务举措,确保抓实见效。

交通运输部

20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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