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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议的通知[2010]

2010-10-12   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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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议的通知

安监总明电〔201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定于10月13日(星期三)下午3:00,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总结分析前三季度安全生产形势,通报安全生产调研督导工作情况,部署做好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会议地点

  主会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511会议室;

  分会场: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监机构(以下统称省局),已开通视频的市(地)、县(区)安全监管局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视频会议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445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和国家煤矿安监局领导班子成员。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统称总局机关)处长以上干部,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社团组织秘书长,在A511会议室参加会议;总局机关其他处级干部在A445会议室参加会议。

  (三)各省局机关处级以上干部、京外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各地的分会场参加会议。

  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分会场参加会议。

  已开通视频的市(地)、县(区)安全监管局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在本地的分会场参加会议,与会人员范围自行确定。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负责通知同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已开通视频会议的市(地)、县(区)安全监管局参加会议;请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负责通知所属监察分局参加会议。

  (二)省局主要负责人如不能参加视频会议,请于10月13日10时前将详细原因书面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电话:010-64463100,传真:010-64463220)。

  (三)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通知各省局按照要求开机调试。

  (四)请总局机关各单位将参会人数和副司局级以上干部名单,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将参会人员名单,于10月12日10时前书面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值班室(分机传真3220)。

  (五)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联系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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