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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矿山、尾矿库等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0]

2010-07-19   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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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矿山、尾矿库等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应急〔201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有关中央企业:

  入汛以来,我国气候异常,灾害性极端天气事件频发,特别是近期江南、华南部分地区暴雨成灾,给安全生产带来巨大压力。目前,全国已进入主汛期,局部强降雨时有发生,防汛形势极为严峻,矿山、尾矿库和受洪水威胁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容乐观。如果重视不够、防范不力,就可能遭受严重灾害,甚至引发重特大事故。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矿山、尾矿库等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应对洪涝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把做好矿山和尾矿库等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摆到重要位置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中央企业(以下统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汛期洪水等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提高对防御洪涝灾害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摆到重要位置。要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并指定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要立足于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层层落实责任,将防范应对由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特别要抓好基层企业和作业现场汛期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彻底解决,防止因工作不力而带来严重后果。

  二、突出重点,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

  各单位要在7月份内组织一次全面、细致、拉网式的排查,认真排查可能由洪涝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对于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指定专人负责督办,限期整改,确保尽快治理。矿山企业要切实加强防洪和防治水工作,坚决杜绝淹井(矿)事故的发生;周围存在山体滑坡、垮塌和泥石流威胁的建筑施工企业工地、企业生产厂房、物资存放场地、宿营地等,要加强巡视检查,提前采取防范措施;设有尾矿库的企业要加强尾矿库的监测监控,防止溃坝事故发生。各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把矿山、尾矿库防汛工作纳入地方灾害防御总体部署,提前做好预测、预报、预防工作。

  要进一步完善防范洪涝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对由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逐级落实各项应对措施,做到职责到位、思想到位、装备到位、措施到位。

  三、加强协调,充分发挥监测和预警预报的效能

  各单位要加强与气象、水文等部门的联系,建立预报预警工作机制,实现协调联动。要密切关注雨情、水情等情况,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督促指导有关单位提早做好洪涝灾害引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应对工作,做到早预警、早准备、早防范。受洪水威胁的矿井和其他生产生活场所,要停止井下生产作业和一切活动,尽早撤出人员,严防发生伤亡事故。

  四、强化保障,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各单位要强化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健全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要建立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信息传递渠道,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机制。要加强应急值守,确保事故信息及时、准确上报。要通知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确保因洪涝灾害引发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得到及时、有力、有效处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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