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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因施救不当造成伤亡扩大事故的通报[2009]

2009-03-16   来源: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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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连续发生3起因施救不当或盲目施救造成伤亡扩大的较大事故,由最初涉险3人,最终导致11人死亡、6人受伤。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月22日,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矾山磷矿425水平掘进工作面因没有安装局部通风设备, 1名工人在放炮作业后进入该工作面清理浮石过程中炮烟中毒晕倒,当班另外2名工人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施救,导致3人死亡。

  3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在调试炉气净化装置除尘器过程中,1名工人一氧化碳中毒晕倒,另外8人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施救,导致3人死亡、6人中毒。

  3月8日,安徽省池州地区东至县迈捷矿业公司花山锑金矿在井巷维修作业中,1名工人进入探矿下山的盲巷时窒息晕倒,当班另外4名工人在未佩戴任何防护器具的情况下盲目进入盲巷施救,导致5人死亡。

  上述事故教训深刻,暴露出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思想上不重视,未制定应急预案,或制定的应急预案可操作性差,未进行应急演练,不能指导科学施救;二是安全管理混乱,无风或微风作业,又未对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的气体监测,安全措施不落实;三是对长期废弃巷道或封闭空间可能造成缺氧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认识不足,从业人员缺乏相关知识,作业程序不规范,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未对现场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四是部分工程项目层层转包,安全监管缺失;五是企业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职工缺乏安全常识以及基本的自救互救知识和能力;六是安全投入不足,没有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也没有配备相关检测监控仪器。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提高企业防范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尤其是防止因施救不当或盲目施救造成类似伤亡扩大事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进一步加强预案工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从事危险作业的企业要根据自身作业地点、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同时,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变动情况和应急预案演练情况,以及企业作业条件、设备状况、人员、技术、外部环境等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及时评估和补充修订完善预案。

  二、要加强井工矿山企业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和通风管理。矿山企业对长期停产或废弃的巷道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封闭,并切实加强作业场所的气体监测。同时,要完善通风系统,加强局部通风的通风管理,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加强爆破作业管理,爆破后及时进行通风,作业人员要在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降至安全浓度后再进入爆破作业现场。

  三、要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保障措施和制度。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人员在进入有可能发生窒息、中毒事故的封闭和半封闭的容器或管道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事先进行检测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经安全管理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并要加强现场监护,随时检测气体变化情况,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四、加强对外包、转包工程的安全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项目法人(业主)要落实责任,强化对外包、转包工程的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尤其要严格落实基层单位、人员的安全责任,加强现场的安全监管,防止因外包、转包等因素导致安全监管缺失,酿成生产安全事故。

  五、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作业人员和救援人员安全生产和应急知识的培训,使其了解作业场所危险源分布情况和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危险因素,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引导企业结合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使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逃生、自救、互救方法,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内容,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做到有序、有力、有效、科学、安全施救。

  六、要加大安全生产和应急投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加大投入,为相关从业人员配备防护装备,以及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为专兼职救援队伍配备必要、先进的救援装备,以提高防护和施救能力及效果。同时,要加强对防护装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装备完好有效。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将此通报转发辖区内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并督促各单位吸取上述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防范由于施救不当或盲目施救造成伤亡扩大事故的发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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