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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2007]

2007-07-09   来源:安监总管一〔2007〕145号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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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全国部分省份不断发生尾矿库溃坝事故,对下游地区的工农业设施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造成了重大损失,对环境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当前各地已进入主汛期,为确保尾矿库安全度汛,现就汛期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7〕112号)精神,从讲政治、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汛期尾矿库安全运行的认识,增强做好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的紧迫性和责任感。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充分发挥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中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扎实做好尾矿库安全度汛工作,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的发生。

  二、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的内容和要求,督促尾矿库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全面排查整治隐患。重点要对坝体及周边山体的稳定性、防洪能力、排洪设施、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详细检查和重点防范,特别是曾经发生过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地区。

  三、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落实尾矿库防汛工作责任制。各地及有关企业要认真落实尾矿库防汛安全责任制,建立责任监督机制和追究制度,完善汛期值班制度,把尾矿库防汛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对于长期停产、废弃的尾矿库,应报请当地政府明确其责任主体,履行管理职责;拒不执行的,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制定、落实和完善尾矿库防汛应急救援预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与水文、气象、电力、交通等部门建立有效的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了解、掌握汛情,统筹安排好防汛工作。各有关企业必须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尾矿库防汛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提高应对突发溃坝等事件的处置能力和应急响应速度。要组建防汛抢险救援队伍,制定防汛措施,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对一旦出现的滑坡、坍塌、渗漏等重大险情,进行及时、有效的抢险救援处理,以避免险情的进一步恶化和重大灾害事故的发生。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

  五、切实做好尾矿库防汛安全检查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针对尾矿库周边及下游的实际情况,结合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组织开展一次尾矿库防汛安全检查,认真查找尾矿库安全隐患。特别要督促企业加强对尾矿库的排洪、泄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使其保持畅通状态,保证调洪库容和干滩长度符合要求,确保汛期安全。对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特别是不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超量排放尾矿、超期服役、违规扩容等,仍违规冒险生产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进行严密监控,采取措施,严防出现垮坝事故。

二○○七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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