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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国家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的通知[2007]

2007-06-28   来源:安监总应急〔2007〕138号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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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建设国家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和《“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有效应对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特别重大和复杂事故灾难,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各地申报推荐的基础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规划建设国家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援基地57个(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援基地是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划服务区域内应对特别重大和复杂事故灾难的中坚力量,同时承担着应急救援人才、技术、装备储备和救援人员培训与演习训练的职能。国家救援基地的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应急救援资源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依托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化工、天然气等行业或领域中,基础条件较好、管理水平较高、应急能力较强的国有重点企业而建立的。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国家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援基地建设的指导协调,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同时,要加强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援骨干队伍及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救援队伍的建设,逐步建成国家救援基地、骨干救援队伍和企业救援队伍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二、鉴于国家救援基地同时承担企业、地方和区域应急救援任务,按事权划分原则,基地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应由国家、地方和企业共同承担。“十一五”期间,在基地急需的大型、特殊装备建设方面,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立项,争取国家给予部分资金支持;各地方和基地依托单位也应做出基地建设规划,不等不靠,多方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积极推动基地建设。

  三、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将会同基地所在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基地依托单位抓紧研究和理顺国家救援基地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运行机制,以加强对基地的管理,发挥基地的作用,履行好基地的职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对国家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进行检查和中期评估,“十一五”末将对基地进行考核验收。

  附件:   1.国家矿山救援基地名单

           2.国家矿山排水基地名单

           3.国家危险化学品救援基地名单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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