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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2004]

2004-12-22   来源:吉安监管明电〔2004〕8号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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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对高危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采取的重大举措。《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发布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先后制定下发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省局制定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发证工作程序,以发放资料、开通网站、召开宣贯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全省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进展比较顺利,但仍存在很大差距。目前,离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最后期限已不足一个月。为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发放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大宣传指导力度,加快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宣传到每一户生产企业,不得遗漏。指导企业按照《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快整改、完善,并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向颁证机关提出申请。企业必须明确,《条例》规定的申请发证期限是法定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凡在2005年1月13日之前,没有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律停止生产;对擅自进行生产的企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加快安全评价的进度,保证安全评价质量

  安全评价是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各生产企业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各安全评价机构和工作人员一定要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格坚持标准,尽职尽责地做好每户企业的安全评价,为企业安全生产服好务,为发证机关决策把好关。随着发证期限的临近,各评价机构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评价的进度,合理安排时间和组织人员,抢时间、抢进度,尽快完成所承担的评价任务。对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中介机构,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罚,撤销评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监督检查的力度,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要深入学习《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省局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及时向省局报告,省局将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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