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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监局转发国家局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

2004-12-21   来源:京安监管一字[2004]83号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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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全国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明显上升,特别是进入10月以后,接连发生两起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为加强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发生类似事故,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4]15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在持续3年的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各区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采取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方法,加大整治力度,规范采矿秩序,开展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通过安全整治工作,矿山开采秩序明显好转,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显著提高,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非煤矿山安全工作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各级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大意,继续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摆到重要位置,认真抓好各项工作,杜绝发生各种生产安全事故。

  二、强化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各企业要自觉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在安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继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科学合理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是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认真检查督促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严肃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全面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三是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及时淘汰落后的工艺和设备设施,严格遵守矿山安全规程,实行科学开采,实现本质安全。

  三、加大整治力度,严防死灰复燃

  各地区要下大力气,巩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成果,继续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对无证和证照不全的非煤矿山,必须立即关闭,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对关闭后又擅自非法恢复生产的,必须从快从重查处,严防死灰复燃;对矿矿相通、超层越界开采的,要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在目前进行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对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坚决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从源头上杜绝和控制非煤矿山事故。

  四、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各地区要认真汲取河北沙河市“11.20”特大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各地区要在企业全面自查的基础上,认真进行抽查。安全检查的重点是地下(峒采)矿山以及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的企业,检查的重点内容是历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中查出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及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等。对存在问题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立即进行整改;对于整改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

  五、求真务实,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措施。各地区要认真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通知精神,树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典型,深入宣传非煤矿山安全质量标准,推广先进典型经验,稳步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同时,要抓住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集中主要力量,实现重点突破。从安全制度建设、安全管理、安全设备设施、现场开采等方面,建立起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体系,推动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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