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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2003]

2003-11-28   来源:安监管办字[2003]103号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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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加强队伍建设,发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在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的模范作用,进一步调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奖励办法》,并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七月十四日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成立年度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奖励工作。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国家局政策法规司,负责评选奖励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面向基层,自下而上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每年评选一次。下列单位和个人可参加评选:

  (一)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含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含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国家局每三年评选一次省部级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符合条件的,由国家局与人事部联合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管先进单位和煤矿安全监察先进办事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团结合作,廉洁自律,依法行政;

  (二)机构完善,制度健全,责任落实;

  (三)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所辖区域内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四)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认真落实;

  (五)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监管与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工作上有创新。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先进个人和优秀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无私奉献;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依法行政,具有较高的监管、监察水平,工作成绩突出;

  (三)坚持文明执法,认真履行安全监管与监察职责;

  (四)积极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知识;

  (五)模范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秉公执法,严于律已,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八条 能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授予省部级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称号:

  (一)连续三年被国家局评为安全生产监管先进个人或优秀煤矿安全监察员,并在安全生产监管或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二)在排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特大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抢救中有重大贡献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的;

  (四)在安全生产法制建设、队伍建设、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管先进个人、优秀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评选奖励,结合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进行。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管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由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推荐名单,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国家局评委会评审。煤矿安全监察先进办事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推荐名单,报国家局评委会评审;优秀煤矿安全监察员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提出推荐名单,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后,报国家局评委会评审。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经国家局评委会评审,国家局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国家局分别授予安全生产监管先进单位、煤矿安全监察先进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管先进个人、优秀煤矿安全监察员的称号,进行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

  省部级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经国家局审定报人事部确认后,由国家局和人事部联合表彰,并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条件和评审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可给予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等奖励。

  第十三条 省部级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荣誉称号,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符合评选条件的;

  (二)不属于评选范围的;

  (三)违反评选程序的;

  (四)伪造先进事迹,弄虚作假的。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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