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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2010]

2010-12-15   来源:川安监〔2010〕81号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加强对安全生产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安全生产发展中的作用,提高安全生产领域的科技含量和整体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是指根据我省安全生产发展需要,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预防事故发生、重大危险源监测与治理、安全生产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等方面开展的基础理论研究、软科学研究和新方法、新设计、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装备的应用、开发、引进、推广、试验以及四川省地方标准编制等,科技项目应具有创新性、先进性、推广性、实用性。

  第三条  科技项目管理工作遵循“鼓励创新、注重应用;规范管理、强化服务”的原则,保证管理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设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参与科技项目的立项、验收、鉴定(评审)等工作。提倡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企业合作开展科技交流,实施联合攻关。

  第五条  安全科技工作的重点是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综合治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科技项目应紧密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具体需要和要求开展研究,以应用性技术研究为主,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省局设立安全生产科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安全科技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安全科技管理制度、审批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年度科技经费计划、研究决定科技项目等重大事项。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省局科技装备处),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科学研究、科技成果推广及其它相关科技管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各科技项目负责人的汇报,决定科技项目的研究方向,讨论与科技项目有关的重大事项,检查正在实施的科技项目的进展情况,协调解决科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遇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科技项目的申报应符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规定,没有成果及权属方面的争议。同时科技项目的申报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先进的研究目标,创新的学术思想,科学、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较强的实用价值;

  (二)有精干、稳定的研究队伍,良好的前期研究工作基础,必要的实验条件,有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的可能;

  (三) 科技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该研究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完成该项目研究所需的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科技项目组成人员须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

  (四)应用性研究课题要有依托工程;软科学研究要有较强的针对性;新产品开发要有明确的目标市场;

  (五)经费预算要实事求是,申请手续完备,所需资料齐全。

  第十条  科技项目立项申报采取“常年受理,定期审查”的方式进行。申报单位根据申报要求填写《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立项申请书》,每年年初间报送省局科技装备处统一进行形式和技术审查。

  第十一条  省局科技装备处组织专家对申请立项的科技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择优选项。论证工作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实行回避制度,对论证材料及专家意见保密。

  可行性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总体目标是否明确,以及立项的必要性;

  2.研究的技术路线和方法是否正确、可行;

  3.研究的关键技术或重点解决的问题、预期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是否先进合理;

  4.申请单位是否具有完成项目的资格、技术力量和条件;

  5.实施计划、申请经费、人员安排是否合理。

  6.预期的项目成果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是否显著,应用前景是否良好。

  第十二条  省局科技装备处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审核,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经费使用计划。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根据预算批准情况,统一下达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列入重大或重点科技项目可优先推荐申报四川省或国家安监总局科技项目计划。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批准下达的科技项目,由省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开发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第十四条  任务书经有关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任务书规定的相关内容执行完毕,并经过验收(鉴定)后方可视为本任务书的结束。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省局科技装备处填报一次《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有阶段性成果或取得重大进展的要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  项目进行中如需对研究内容、进度、项目负责人、关键技术方案作重大调整、变更或中止项目时,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局科技装备处,经批准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作为任务书附件。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经批准调整后,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的工作、已使用的经费、已购置的设备仪器、已取得的成果等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报省局科技装备处审查。

  第五章  项目评审鉴定、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规定完成期限后六个月内,报请省局组织评审鉴定、验收。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不具备评审鉴定、验收条件的,需提出延期评审鉴定、验收申请报告,说明延期理由及期限等,但申请延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申请延期评审鉴定、验收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九条  评审鉴定、验收的一般标准和内容:

  (一)是否完成任务书规定的计划任务要求的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技术的先进性、创新点、难易和成熟程度;

  (四)成果的适应性,应用价值(潜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条  申请评审鉴定、验收的科技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任务书规定的技术性能与指标要求;

  (二)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三)以下相关资料:

  1.科学技术成果评审鉴定、验收申请书

  2.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开发任务书;

  3.科技项目研究工作报告(研究工作总结);

  4.科技项目研究技术报告(包括技术方案、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技术的比较、技术难度、技术成熟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推广应用情况及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改进方法);

  5.国家和省认定的测试单位出具的分析测试报告及重要的试验、测试记录;

  6.设计工艺图表;

  7.具有科技查新资格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

  8.质量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9.标准化审查报告;

  10.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11.用户使用情况报告(使用情况证明)

  12.涉及环保、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机构出具报告或证明;

  13.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由本人签字);

  14.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它文件。

  其中,第1、2、3、4、7、10、11为每个项目必备材料,其余的根据项目需要提供。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科学技术成果评审鉴定、验收申请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省局科技装备处提交申请,并将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科学技术成果评审鉴定、验收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证书)同时报送。

  第二十二条  项目鉴定工作可视具体情况,采取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成果鉴定委员会由同行专家组成,一般为5-15人。项目鉴定由专家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并由鉴定委员会形成验收结论。

  第二十四条  鉴定结果分为三种:

  (一)按期完成任务、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经费使用合理的,可以通过验收;

  (二)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全面等原因难以判断,或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需要重新审议;

  (三)未达到合同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五条  需要重新评审鉴定、验收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提出复议申请。未通过评审鉴定、验收的,可在接到通知半年内,补充研究工作和完善文件资料,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再次申请评审鉴定、验收。

  第二十六条  通过评审鉴定、验收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填写完成《鉴定证书》,再将《鉴定证书》送省局科装处审查签署意见。

  第六章 项目经费

  第二十七条 项目研究经费实行定额补助方式,核定后视财政拨款进度及项目实施进度一次或分期拨付。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经费管理,每一个项目应设立独立帐目,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2月中旬向省局科技装备处和财务处报告项目上年度经费决算情况。

  第二十九条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在预算申报过程中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停拨经费、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的;

  (三)提供虚假配套资金承诺的;

  (四)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预算评审评估结果的;

  (五)其他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条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预算执行方面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停拨经费、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不严格执行预算,存在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行为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经费的;

  (三)违反规定开支人员费,乱发津贴、补贴,超额提取管理费的;

  (四)未按规定自行调整预算的;

  (五)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经费的;

  (六)已承诺的配套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结题验收方面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少报、漏报、隐匿不报结余资金,以及结余资金不按规定及时上缴的;

  (二)单位财务不及时结账、长期挂账报销费用的;

  (三)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监督检查人员客观发表意见的;

  (四)其他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通过鉴定后,项目的结余经费,经领导小组批准,可由承担单位结转用于新的科技项目。

  第七章  项目成果

  第三十三条  科技项目的承担单位应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实验记录、数据、图片、录像、标本样本、软件系统、技术报告等资料,应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不得散失。科技成果验收或鉴定的有关技术文件,应由省局科技装备处归档保存。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国家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科技部或省科技厅申请科技成果登记,并在登记后一个月内,将《科技成果登记表》及相关资料报送省局科技装备处。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推广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鼓励运用科研成果解决各种技术难题,降低安全生产成本,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改善安全生产状况。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技项目鉴定后的一年内,对该项目的技术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以书面形式向省局科技装备处报告。

  

  第八章 项目监督

  第三十七条  领导小组对在项目实施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人员将予以表彰及奖励。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无正当理由,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超过规定时间半年内任不能完成任务书的,领导小组可根据调查情况,终止任务,并视不同情况,收回项目部分或全部所拨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未通过鉴定的科技项目,在延期半年,无正当理由,仍未通过验收的,予以撤销处理,并视不同情况,收回项目部分或全部所拨费用。

  第四十条  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任务的,或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的,该项目负责人从项目任务书规定完成之日,两年内不得以负责人资格申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科技项目。

  第四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加人员违反经费管理规定,擅自挪用、侵占或贪污项目研究经费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省局科技装备处会同省局纪检监察、财务等有关部门对科技项目任务书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未严格履行任务书条款、未按任务书进度完成的科技项目,将依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进行处理。

  第九章  档案、成果、奖励

  第二四十三条  科技项目的承担单位应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实验记录、数据、图片、录像、标本样本、软件系统、技术报告等资料,应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不得散失。科技成果验收或鉴定的有关技术文件,必须交省局科技装备处归档保存,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留有副本。

  第四十四条  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属科研成果完成者。完成职务科研成果过程中所产生的科研论文、科研报告、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科技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其他权利由省局享有。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推广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鼓励运用科研成果解决各种安全生产技术难题。

  第四十六条  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的(必须是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家星火奖之一),省局将给予研究单位与所获奖金等额的配套奖励资金;取得特别重大科技成果的,给予重奖。科研成果的奖金由省局科技装备处申请,在课题研究经费之外拨付。对获得多个奖项的同一科技项目,原则上省局只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奖励数额就高不就低。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或四川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实施的科技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