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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2008]

2008-03-27   来源:济政办发(2008)9号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济南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

  《济南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

济南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要求和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全面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实施。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考核组织工作,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二、考核范围。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考核内容。市政府与10个县(市)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工作任务。

  四、考核时间。每年年初对各县(市)区、高新区上一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五、考核方法。年终集中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95分及以上为优秀,94分至81分为合格,80分及以下为不合格。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发生影响恶劣的较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其中,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事故死亡人数及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等指标)的得分情况,在我市制定健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考核监督体系意见时,将纳入其中“科学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的总分值中。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对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写出自查报告,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报市安委会。在各县(市)、区和高新区自查的基础上,由市安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

  六、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将纳入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指标体系。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年度评奖。

  七、本办法其他安全生产相关事宜,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考核各县(市)区和高新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计分办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