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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3]

2013-07-05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发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标 准 号】江苏省政府令89号
【发布日期】2013-05-21
【实施日期】2013-07-01

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的违法行为,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抢险救灾以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和军事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