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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4]

2015-02-13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12-17
【实施日期】2015-04-01

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一百零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决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危险物品输送管道,是指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城镇燃气,危险化学品等易燃易爆品输送管道。

  化工园区,是指化工企业聚集的集中区或工业区等专门发展化工产业的园区。

  产业园区,是指依法设立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或者指定机构管理的工业园区、开发区、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等。

  第一百零三条 本条例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