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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004]38号[2004]

2007-03-01   来源:[2004]38号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有效应对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省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是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处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程序和组织原则的规定。
  
  第三条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是指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受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包括:
  
  (一)客运索道(含缆车)、大型游乐设施事故;
  
  (二)锅炉爆炸事故;
  
  (三)液化石油气储罐或槽车的泄漏、爆炸事故;
  
  (四)盛装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压力容器和高压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五)多人医用氧舱事故。
  
  第四条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专业分工、尊重科学、紧密合作的原则。
  
  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省质监局成立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省质监局局长任组长,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处长、特种机电设备安全监察处处长任成员(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承担日常工作。
  
  发生重特大事故时,领导小组可视需要成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全权负责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一般由事故发生地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任总指挥,主管副局长、办公室主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处)长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六条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职责:
  
  (一)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范围内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小组,检查各地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重特大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二)现场指挥部:发生重特大事故时,负责组织指挥有关专业队伍和使用单位实施救援行动;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理进展情况;救援工作结束后,对现场救援情况进行总结。
  
  第七条现场总指挥职责:
  
  (一)负责与当地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联系,组织协调参与应急救援的有关负责人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
  
  (二)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果断处置应急救援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向上级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八条现场指挥部可根据事故情况设立专业抢险、人员解救、紧急疏散、后勤保障小组。各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专业抢险组:负责排除险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二)人员解救组:负责对事故现场受伤和困境中人员进行解救;
  
  (三)紧急疏散组: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周围安全受到威胁人员的紧急疏散;
  
  (四)后勤保障组:负责抢险救援物资和人员生活保障。
  
  第九条省质监局根据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指定若干单位为省级重特大事故专业抢险救援队伍(附件2)。
  
  第十条省质监局建立特种设备专家库,由特种设备各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对重特大事故危险源设备故障和事故原因进行诊断和分析,提出应急抢险建议。
  
  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十一条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自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二)保护事故现场;
  
  (三)拨打报警电话,同时向当地政府和质监局报告。
  
  第十二条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各级领导和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应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主动组织和参与抢险。主要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十三条重特大事故发生后,由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现场指挥部应立即赶赴现场,各工作小组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迅速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领导小组可根据事故情况,紧急调动省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专家组参与抢险救援。
  
  第十五条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六条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瞒报、迟报、误报重特大事故的责任人,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质监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附件2:省级重特大事故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