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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3]

2013-05-31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发布单位】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标 准 号】??
【发布日期】2013-05-22
【实施日期】2013-05-22

关于印发兰州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2日

兰州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规范校车运营,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校车,是指取得使用许可,专门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  校车实行属地化管理,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的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校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县(区)政府要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制定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本级教育局;

  (三)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乘车管理,制定学生乘车安全保障措施,制定学生乘车和扶持校车发展的优惠办法、奖励措施;

  (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将校车购置列入财政预算,有计划、有步骤的逐步形成市、县(区)各级政府分担机制;

  (五)将校车作为重点车辆监管,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治理非法接送学生行为;

  (六)按照学校布局、村庄布局及学生分布,制定校车发展规划,确定校车数量及线路布局;根据车程实际距离,制定学生乘车收费标准;

  (七)根据学校设置规划,合理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积极改善当地道路交通条件,为学生乘车提供方便;

  (八)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部门监管的原则,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市、县(区)校车运营经费长效分担机制,协调运营单位开设专线,建立以运输经营企业为主体的公共客运模式和专业校车公司模式,为学生提供校车服务;

  (九)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督查制和责任追究制;

  (十)制定校车发展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成立校车专营公司。

  第五条  教育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定期组织召开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

  (二)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加强学校招生管理,避免违反规定用校车远距离接送学生招揽生源;

  (三)做好校车使用许可受理、分送、审查、上报等相关工作;

  (四)掌握辖区内学校位置、学生数量分布和校车需求;详细登记校车、校车驾驶员、运行路线、停靠站点等信息,建立管理台帐;

  (五)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履行校车的安全管理职责,将校车管理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内容;

  (六)督促学校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对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七)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接送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制度、教师或照管人员跟车值班制度、学生定点定时上下车制度,并完备相关的工作记录,存档保管;

  (八)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定期组织校车所有人及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在校师生交通安全教育,安排学校开展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九)组织考核相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监管职责履行情况。

  第六条  公安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二)严格执行校车及驾驶员准入条件,加强考核及资质审批、车辆的检测检验及日常运行监管,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建立校车及驾驶人安全技术监督管理档案;

  (四)开通校车安全举报电话,接听社会各界,特别是家长反映学生交通安全问题的电话,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五)加强校车道路行车监管,加大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禁使用"三无车"、故障车、拼装车、农用车及报废车等没有公安交警部门统一核发的校车专用标识的车辆接送学生;

  (六)在学校门口设立醒目的交通安全警示牌,铺设路面减速设施,设置学校周边公路和学校门口的交通安全设施;

  (七)统一核发校车标识及编号。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调整和优化公交线路,完善公交网络,提高公交客运车辆为学生乘车服务的能力。特别要对农村寄宿学生周末回家和星期天返校提供交通便利条件;

  (二)负责道路客运企业营运车辆从事接送学生运营的监督管理, 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接送学生车辆;

  (四)负责为所属运营校车配备随车照管人员,确保校车运营中学生的安全;

  (五)定期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的审查工作,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督。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和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二)负责对涉及较大校车道路交通事故监管责任的调查处理;

  (三)负责对校车安全实施综合监管,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第九条  财政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加大财政对校车的投入比重,确保财政来源,积极落实政府对校车购买与运营补贴经费的拨付;

  (二)对涉及校车及学生安全的有关方面给予财政支持。

  第十条  城管执法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依法查处学校周边非法经营、占道经营行为,确保师生及校车出行安全、畅通。

  第十一条  发改、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加强校车安全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  学校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包括学生、教师交通安全在内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制、工作督查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了解本校学生上下学乘坐交通工具情况,掌握学校校车的需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