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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监督管理规定(2004)

2006-01-19   来源:-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第一条 直属企业应严格执行财政部财工字〔1997〕268号“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用途准确计提、及时上缴、正确掌握使用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监督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管理办法》进行。

  第三条 安保基金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审查,集团公司审计局对安保基金的收支及使用情况实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集团公司应组织对直属企业计提、上缴安保金工作及安保基金返回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条 直属企业的安全监督部门负责本单位安保基金管理和使用,财务部门负责安保基金的财务监督。

  第六条 直属企业上缴安保金的缴纳工作和返回款的使用情况,由直属企业审计部门实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并将审计报告和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意见一并报集团公司审计局和安全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