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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作规程34部分释义--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2005-07-25   来源:安全文化网通讯员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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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3.1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3.1.1 工作票制度;

3.1.2 工作许可制度;

3.1.3 工作监护制度;

3.1.4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3.2  工作票制度

3.2.1  在电气设备上的工作,应填用工作票或事故应急抢修单,其方式有下列6种:

[注:原规程第35条 “应填用工作票或按命令执行,其方式有下列三种”改为“应填用工作票或事故应急抢修单,其方式有下列6种”;原规程第35条三、“口头或电话命令”已删除]

3.2.1.1  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2)。

3.2.1.2  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3)。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3.2.1.3  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4)。

3.2.1.4  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5)。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3.2.1.5填用变电站(发电厂)带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6)。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3.2.1.6填用变电站(发电厂)事故应急抢修单(见附录7)。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3.2.2  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3.2.2.1  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

3.2.2.2  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者或做安全措施者。

[注:原规程第36条 “高压室内的二次接线和照明回路”改为“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

3.2.2.3  高压电力电缆需停电的工作。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3.2.2.4  其他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要做安全措施者。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3.2.3  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3.2.3.1  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3.2.3.2  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者或做安全措施者。

[注:原规程第36条 “二次接线回路”改为“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

3.2.3.3  转动中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的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3.2.3.4  非运行人员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型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注:原规程第36条 “非当值值班人员”改为“运行人员”]

3.2.3.5  大于表2-1距离的相关场所和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以及无可能触及带电设备导电部分的工作。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3.2.3.6高压电力电缆不需停电的工作。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3.2.4  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的工作为:

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2-1规定的工作。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3.2.5  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的工作为:

事故应急抢修可不用工作票,但应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3.2.6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3.2.6.1 工作票应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一式两份,内容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

[注:本条“应使用规范的符号”为新增内容]

3.2.6.2  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工作票一份应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工作许可人收执,按值移交。工作许可人应将工作票的编号、工作任务、许可及终结时间记入登记簿。

[注:原规程第39条“必须经常保存在工作地点”改为“应保存在工作地点”;“另一份由值班员收执”改为“另一份由工作许可人收执”;“完工时间记入登记簿” 改为“终结时间记入登记簿”;本条 “在无人值班的设备上工作时,第二份工作票由工作许可人收执”已删除]

3.2.6.3 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

[注:原规程第49条“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工作许可人不得签发工作票。”改为“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

3.2.6.4  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由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修试及基建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及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备案。第一种工作票在工作票签发人认为必要时可采用总工作票、分工作票,并同时签发。总工作票、分工作票的填用、许可等有关规定由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3.2.6.5  供电单位或施工单位到用户变电站内施工时,工作票应由有权签发工作票的供电单位、施工单位或用户单位签发。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3.2.7工作票的使用

3.2.7.1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

如施工设备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楼层,同时停、送电,且不会触及带电导体时,则允许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使用一张工作票。

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完成。

[注:原规程第40条“建筑工、油漆工等非电气人员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发给监护人”已删除]

3.2.7.2  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或一个配电装置全部停电,则所有不同地点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工作票,但要详细填明主要工作内容。几个班同时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可发给一个总的负责人,在工作班成员栏内,只填明各班的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工作人员名单。

若至预定时间,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需继续工作而不妨碍送电者,在送电前,应按照送电后现场设备带电情况,办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                  

3.2.7.3 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不停电的同一类型的工作,可以使用一张第二种工作票。

3.2.7.4在同一变电站或发电厂升压站内,依次进行的同一类型的带电作业可以使用一张带电作业工作票。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3.2.7.5持线路或电缆工作票进入变电站或发电厂升压站进行架空线路、电缆等工作,应增填工作票份数,工作负责人应将其中一份工作票交变电站或发电厂工作许可人许可工作。

上述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运行单位备案。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3.2.7.6需要变更工作班成员时,需经工作负责人同意,在对新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手续后,方可进行工作。非特殊情况不得变更工作负责人,如确需变更工作负责人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工作许可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工作负责人允许变更一次。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对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进行交接。

[注:本条“在对新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手续后……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对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进行交接”为新增内容]

3.2.7.7在原工作票的停电范围内增加工作任务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项目。若需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者必须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注:原规程第48条 “若扩大工作任务,必须由工作负责人通过工作许可人,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项目”改为“在原工作票的停电范围内增加工作任务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项目”]

3.2.7.8变更工作负责人或增加工作任务,如工作票签发人无法当面办理,应通过电话联系,并在工作票登记簿和工作票上注明。

[注:原规程第48条“需要变更工作负责人时,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改为“变更工作负责人或增加工作任务,如工作票签发人无法当面办理,应通过电话联系,并在工作票登记簿和工作票上注明”]

3.2.7.9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日预先送达运行人员,可直接送达或通过传真、局域网传送,但传真的工作票许可应待正式工作票到达后履行。临时工作可在工作开始前直接交给工作许可人。

[注:原规程第45条 “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日交给值班员”改为“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日预先送达运行人员,可直接送达或通过传真、局域网传送,但传真的工作票许可应待正式工作票到达后履行”]

第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可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交给工作许可人。

[注:原规程第45条 “值班员”改为“工作许可人”;本条“和带电作业工作票”为新增内容] 

3.2.7.10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工作票。

3.2.8   工作票的有效期与延期

3.2.8.1  第一、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

3.2.8.2  第一、二种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工期尚未结束以前由工作负责人向运行值班负责人提出申请(属于调度管辖、许可的检修设备,还应通过值班调度员批准),由运行值班负责人通知工作许可人给予办理。第一、二种工作票只能延期一次。

[注:原规程第47条 “第一种工作票至预定时间,工作尚未完成,应由工作负责人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应由工你负责人向值班负责人申请办理,主要设备检修延期要通过值长办理。”改为“第一、二种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工期尚未结束以前由工作负责人向运行值班负责人提出申请(属于调度管辖、许可的检修设备,还应通过值班调度员批准),由运行值班负责人通知工作许可人给予办理”;本条“第一、二种工作票只能延期一次”为新增内容]

3.2.9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工作票签发人应是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工作票签发人员名单应书面公布。

工作负责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熟悉工作班人员工作能力和本规程,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

[注:原规程第50条 “工作负责人应由分场或工区主管生产的领导书面批准”改为“工作负责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熟悉工作班人员工作能力和本规程,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

工作许可人应是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有一定工作经验的运行人员或经批准的检修单位的操作人员(进行该工作任务操作及做安全措施的人员);用户变、配电站的工作许可人应是持有效证书的高压电工。

[注:原规程第50条 “允许办理工作票的值班员(工作许可人)应由分场或工区主管生产的领导书面批准”改为“工作许可人应是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有一定工作经验的运行人员或经批准的检修单位的操作人员(进行该工作任务操作及做安全措施的人员”;本条“用户变、配电站的工作许可人应是持有效证书的高压电工”为新增内容]

专责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的人员。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3.2.10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3.2.10.1  工作票签发人:

1) 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 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

[注:原规程第51条 一、“是否适当和足够”改为“是否适当和充足”;“精神状态是否良好”已删除]

3.2.10.2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原规程第51条 二、“2.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已删除]

1) 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 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工作许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

[注:原规程第51条 二、4.“值班员”改为“工作许可人”;本条“必要时予以补充”为新增内容]

3) 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

[注:原规程第51条 二、5.“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事项”改为“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本条“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为新增内容]

4) 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5)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注:本条“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为新增内容]

6)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变动是否合适。

[注:本条“精神状态是否良好”为新增内容]

3.2.10.3  工作许可人:

1) 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 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必要时予以补充;

[注:本条“必要时予以补充”为新增内容]

3) 负责检查检修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

[注:原规程第51条 三、3.“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改为“负责检查检修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

4) 对工作票所列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疑问,也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

3.2.10.4  专责监护人:

1)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 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 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3.2.10.5工作班成员:

1) 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

2) 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互相关心工作安全,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3) 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注:原规程第51条 “认真执行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互相关心施工安全,并监督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分解为本条内容]

3.3  工作许可制度

3.3.1  工作许可人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完成以下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

3.3.1.1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对具体的设备指明实际的隔离措施,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

[注:原规程第52条 “以手触试,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改为“对具体的设备指明实际的隔离措施,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      

3.3.1.2  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工作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注:本条 “工作过程中的”为新增内容]

3.3.1.3  和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确认、签名。

[注:本条 “确认”为新增内容]

3.3.2  运行人员不得变更有关检修设备的运行接线方式。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工作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先取得对方的同意。变更情况及时记录在值班日志内。

[注:本条 “变更情况及时记录在值班日志内”为新增内容]

3.4  工作监护制度

3.4.1  工作票许可手续完成后,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

[注:原规程第54条“工作负责人(监护人)”改为“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本条“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为新增内容]      

3.4.2  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许单独进入、滞留在高压室内和室外高压设备区内。

[注:原规程第55条“不许单独留在高压室内和室外变电所高压设备区内”改为“不许单独进入、滞留在高压室内和室外高压设备区内”]   

若工作需要(如测量极性、回路导通试验等),而且现场设备允许时,可以准许工作班中有实际经验的一个人或几人同时在他室进行工作,但工作负责人应在事前将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予以详尽的告知。

[注:原规程第55条 “指示”改为“告知”]

3.4.3  工作负责人在全部停电时,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在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地点,不致误碰有电部分的情况下,方能参加工作。

[注:原规程第56条“工作负责人(监护人)”改为“工作负责人”;“导电部分”改为“有电部分”]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责监护人和确定被监护的人员。

[注:原规程第56条“增设专人监护和批准被监护的人数”改为“增设专责监护人和确定被监护的人员”]

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专责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必须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责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

[注:本条“专责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必须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责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为新增内容]

3.4.4  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暂时离开工作现场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代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注:原规程第57条“必须离开工作地点时”改为“暂时离开工作现场时”;“返回工作地点时”改为“返回工作现场时”]

若工作负责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的现场时,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工作负责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工作人员及工作许可人。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

[注:原规程第57条“需长时间”改为“必须长时间。”;“两工作负责人”改为“原、现工作负责人”;本条“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工作人员及工作许可人”为新增内容]

3.5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3.5.1  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开放已封闭的通路,并将工作票交回运行人员。次日复工时,应得到工作许可人的许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必须重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并召开现场站班会后,方可工作。若无工作负责人或专责监护人带领,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注:原规程第59条“应得值班员许可”改为“应得到工作许可人的许可”; “监护人”改为“专责监护人”;本条“并召开现场站班会后”为新增内容]  

3.5.2  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以前,任何人员不准将停电设备合闸送电。

[注:原规程第60条“值班员不准将施工设备合闸送电”改为“任何人员不准将停电设备合闸送电”]

在工作间断期间,若有紧急需要,运行人员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况下合闸送电,但应先通知工作负责人,在得到工作班全体人员已经离开工作地点、可以送电的答复后方可执行,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注:原规程第60条“值班员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况下合闸送电,但应先将工作班全班人员已经离开工作地点的确切根据通知工作负责人或电气分场负责人,在得到他们可以送电的答复后方可执行”改为“运行人员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况下合闸送电,但应先通知工作负责人,在得到工作班全体人员已经离开工作地点、可以送电的答复后方可执行”]

1) 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换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2) 必须在所有道路派专人守候,以便告诉工作班人员“设备已经合闸送电,不得继续工作”。守候人员在工作票未交回以前,不得离开守候地点。

[注:原规程第60条 二、“必须在所有通路派专人守候”改为“必须在所有道路派专人守候”]

3.5.3  检修工作结束以前,若需将设备试加工作电压,应按下列条件进行:

1) 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

2) 将该系统的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

3) 应在工作负责人和运行人员进行全面检查无误后,由运行人员进行加压试验。

[注:原规程第61条 三、“值班员”改为“运行人员”]

工作班若需继续工作时,应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3.5.4  在同一电气连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几个工作地点转移工作时,全部安全措施由运行人员在开工前一次做完,不需再办理转移手续。但工作负责人在转移工作地点时,应向工作人员交待带电范围、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注:原规程第62条 “全部安全措施由值班员在开工前一次做完”改为“全部安全措施由运行人员在开工前一次做完”]

3.5.5  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班应清扫、整理现场。工作负责人应先周密地检查,待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后,再向运行人员交待所修项目、发现的问题、试验结果和存在问题等,并与运行人员共同检查设备状况、状态,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结束时间。经双方签名后,表示工作终结。

[注:原规程第63条“值班人员”改为“运行人员”;“共同检查设备状况”改为“共同检查设备状况、状态”;“填明工作终结时间”改为“填明工作结束时间”;“经双方签名后,工作票方告终结”改为“经双方签名后,表示工作终结”]

待工作票上的临时遮栏已拆除,标示牌已取下,已恢复常设遮栏,未拉开的接地线、接地刀闸已汇报调度,工作票方告终结。

[注:本条“未拉开的接地线、接地刀闸已汇报调度”为新增内容]

3.5.6  只有在同一停电系统的所有工作票都已终结,并得到值班调度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的许可指令后,方可合闸送电。

3.5.7  已终结的工作票、事故应急抢修单应保存一年。

[注:原规程第65条“已结束的工作票,保存三个月”改为“已终结的工作票、事故应急抢修单应保存一年”;本条“事故应急抢修单”为新增内容]

[注:原规程第46条;第51条 四;第58条已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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