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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作规程释义---总  则

2005-07-25   来源:安全文化网通讯员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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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 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注:原规程第1条“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已删除]

1.2 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1.2.1 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1.2.2 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1.2.3 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1.2.4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1.3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3.1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1.3.2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1.3.3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注:本条“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为新增内容]

1.4 教育和培训

1.4.1 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1.4.2作业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1.4.3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 ,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1.4.4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1.5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注:本条“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为新增内容]

1.6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1.7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电气设备:对地电压在1000V及以上者;

低压电气设备:对地电压在1000V以下者。

[注:原规程第4条 “250V以上”改为“1000V及以上”;“250V及以下”改为“1000 V以下”]

1.8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输、变、配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的工作人员(包括基建安装、农电人员),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本规程补充条款和实施细则,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注:原规程第3条“(包括基建安装人员)”改为“(包括基建安装、农电人员)”]

[注:原规程第2条已删除]

 

2  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

 

2.1  一般安全要求

2.1.1  运行人员应熟悉电气设备。单独值班人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还应有实际工作经验。

[注:原规程第10条 “值班人员”改为“运行人员”;“值班负责人”改为“运行值班负责人”]

2.1.2 高压设备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由单人值班或单人操作:

1)          内高压设备的隔离室设有遮栏,遮栏的高度在1.7m以上,安装牢固并加锁者;

2)          内高压断路器(开关)的操作机构用墙或金属板与该断路器(开关)隔离或装有远方操作机构者。

[注:原规程第11条 “可由单人值班” 改为“可由单人值班或单人操作”]

2.1.3  无论高压设备是否带电,工作人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有必要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表2-1的安全距离。

[注:原规程第12条“44、154 kV电压等级及对应的安全距离”已删除]

 

2-1  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10及以下(13.8)

0.70

20、35

1.00

63(66)、110

1.50

220

3.00

330

4.00

500

5.00

注:表2-1中未列电压按高一档电压等级的安全距离

 

2.1.4  10kV、20kV、35kV配电装置的裸露部分在跨越人行过道或作业区时,若导电部分对地高度分别小于2.7m、2.8m、2.9m,该裸露部分两侧和底部须装设护网。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2.1.5  户外35kV及以上高压配电装置场所的行车通道上,应根据表2-2设置行车安全限高标志。


2-2  车辆(包括装载物)外廓至无遮拦带电部分之间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35

1.15

63(66)

1.40

110

1.65(1.75注)

220

2.55

330

3.25

500

4.55

注:括号内数字为110kV中性点不接地系统所使用。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2.1.6  室内母线分段部分、母线交叉部分及部分停电检修易误碰有电设备的,应设有明显标志的永久性隔离挡板(护网)。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2.1.7  待用间隔(母线连接排、引线已接上母线的备用间隔)应有名称、编号,并列入调度管辖范围。其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手柄、网门必须加锁。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2.1.8  在手车开关拉出后,必须观察隔离挡板是否可靠封闭。封闭式组合电器引出电缆备用孔或母线的终端备用孔必须用专用器具封闭。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2.1.9  运行中的高压设备其中性点接地系统的中性点应视作带电体。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2.2  高压设备的巡视

2.2.1  经本单位批准允许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人员巡视高压设备时,不得进行其他工作,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栏。

[注:原安规第13条“经企业领导批准”改为“经本单位批准”;“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值班员和非值班员”改为“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人员”]

2.2.2  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2.2.3  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灾害发生时,如要对设备进行巡视时,应得到设备运行管理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巡视人员应与派出部门之间保持通讯联络。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

2.2.4  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4m以内,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8m以内。进入上述范围人员必须穿绝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构架时,应戴绝缘手套。

2.2.5巡视配电装置,进出高压室,必须随手关门。

[注:原规程第16条 “必须随手将门锁好”改为“必须随手关门”]

2.2.6  高压室的钥匙至少应有三把,由运行人员负责保管,按值移交。一把专供紧急时使用,一把专供运行人员使用,其它可以借给经批准的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和经批准的检修、施工队伍的工作负责人使用,但应登记签名,巡视或当日工作结束后交还。

[注:原规程第17条 “由配电值班人员负责保管”改为“由运行人员负责保管”;“一把专供值班员使用”改为“一把专供运行人员使用”;“其它可以借给经批准的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和经批准的检修、施工队伍的工作负责人使用”改为“其它可以借给许可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和工作负责人使用”;“但必须登记签名”改为“但应登记签名”;“当日交回”改为“巡视或当日工作结束后交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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