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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释义(第二条)

2005-02-05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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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和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含义的规定。

    (一)关于本条规定的含义

    本条规定包括两款、两层含义。第一款是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运输经营活动含义的规定。

    1、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使用了“的”字结构,包含两层含义:

    (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行为(或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这是从本条例适用的行为范围而言。只要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或者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都应当适用本条例。

    (2)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说是个人和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这是从本条例适用的主体范围而言。只要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人或者是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人,都应当适用本条例。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例有关适用范围的规定没有采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表述方法,这并不影响本条例适用空间范围的界定。本条例是国务院制定和公布的行政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其制定和公布的行政法规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这是不言而喻的。

    2、关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含义的规定

    本条第二款包括两层含义:

    (1)关于道路运输经营含义的规定。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所谓道路运输,是指在道路上通过交通运载工具运送旅客或者货物的活动。道路运输活动根据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可以区分为经营性道路运输和非经营性道路运输。

    经营性道路运输,也就是道路运输经营,主要指为社会提供服务、发生费用结算或者获取报酬的道路运输。经营性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各种方式结算除运费单独结算这种方式处,还包括运费、装卸费与货价并计,运费、装卸费与工程造价并计,运费与劳务费、承包费并计等结算方式。

    非经营性道路运输,是指为本人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或者不收取报酬的道路运输。

    道路运输,根据运送对象的不同,可以区分为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所谓道路旅客运输,是指以旅客为运送对象的道路运输。道路客运,通常可以分为道路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四种类型。

    所谓道路货物运输,是指以货物为运送对象的道路运输。道路货运的经营业务通常可以分为普通货物运输、零担货物运输、大件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冷藏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和搬家运输7种类型。

    (2)关于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含义的规定。

    所谓“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是指与道路运输密切联系的有关业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道路运输辅助性服务,以及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业务。其中,道路运输辅助性服务又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货物仓储、货物装卸、客货运代理、运输车辆租赁等。根据本条例第二款的规定,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所谓“站(场)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有偿的站(场)服务的活动。道路运输站(场),是指为车辆进出、停靠,旅客上下,货物装卸、储存、保管等提供服务的设施和场所。道路运输站(场)包括汽车客运站、汽车零担货运站、集装箱公路中转站。

    所谓“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经营以维护和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和修理。所谓机动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同一用语含义相同,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机动车维修分为机动车维护、机动车修理。机动车修理又分为机动车总成修理、机动车整体修理、机动车零部件修理。

    所谓“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是指为使机动车驾驶人员熟练掌握驾驶机动车所需要的有关知识和技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专门培训。机动车驾驶培训包括汽车、拖拉机以及其他机动车的驾驶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本条例中所规定的机动车驾驶培训不包括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

    (二)关于规定本条内容的理由和意义

    1、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客运经营和货运经营,在整个道路运输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改革开放以前,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道路运输市场是一个封闭的市场,基本上是交通系统所属运输企业独家经营,运输能力发展比较缓慢,“乘车难”、“运货难”的问题十分突出。随着道路运输业的不断发展,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迫切需要对道路活动加以规范。另外,考虑到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也与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密切相关,为了加强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2、本条例的适用范围还包括与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除了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外,还包括其他业务,比如,货物仓储、货物装卸、客货运代理、运输车辆租赁等。考虑到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对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至关重要,因此条例专门对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经营活动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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