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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工伤保险条例》(二)

2003-12-05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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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原来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相比,《工伤保险条例》引人注目之处,除了其由一个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上升为国务院签署的行政法规,“法”的权威性大大提高以外,更重要的是其8章64个条款中所呈现出的众多法律亮点,有力地提升了法律效力。
?? 我们可以看到,这一将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文件分《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8章64条,不仅体例上更规范,而且在具体的法律条款上更详细明确和更具可操作性。
?? ———个体工商户应为雇工交保费。《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意味着《工伤保险条例》增大了法的覆盖面,拓展了原来的适用人群,从而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从此以后,用人单位再也不能钻法律漏洞,以编制是否正式为借口,不给临时工、农民工、合同工申报工伤和缴纳工伤保险了。
?? ———工伤有争议由单位举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出现工伤,而用人单位又不认为是工伤的,也就是说当出现了工伤争议后,将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一旦发生工伤争议,劳动者及其家属再也不需为取证而一趟又一趟地奔波,也不会因取证艰难致使案件久拖不决。有关专家认为,这一规定不仅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而且有助于提高争议处理的效率。
?? ———上下班途中出车祸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条款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明确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长期以来,对于工伤情形的认定,一直是处理工伤争议中最关键也最复杂的一环,特别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引发此类案件,由于在认定上还牵涉交通责任的认定、交通工具的使用等问题,实际操作起来十分复杂。正因为如此,法律界人士普遍表示,《工伤保险条例》肯定了对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表明了国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的决心和立场。
?? ———医疗卫生专家鉴定劳动能力。《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监督委员会作出,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除了应当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还特别强调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还规定,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这些举措改变了过去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作出的做法,将有效防止道德风险,大大提高劳动能力鉴定透明度和权威性。
?? ———作虚假诊断最高罚一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如果存在“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这一规定对于保证工伤认定的公平公正将产生积极意义。
?? ———不得拒绝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3个“禁区”: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这有力地保证了工伤双方的诉权,也为工伤争议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创造了条件。
?? ———伤残认定申请要由用人单位提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一些法律专家认为,伤残认定申请由用人单位提出并延长认定时间,更加切合实际,同时也体现了这部行政法规的人文关怀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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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诸如此类的法律亮点,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还有很多,这既适应了解决工伤系列问题的现实要求,但更主要的是体现了法规的臻于完善,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防范和工伤争议的处理将由此步入刚性、规范的法律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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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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