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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解读

2010-08-31   来源:新华社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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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道是现代五大运输方式之一。目前,我国70%的石油和99%的天然气是通过管道运输的。管道运输关系经济命脉,同时也关系到公共安全。

    《管道保护法》首次从法律角度规定了石油、天然气管道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理清了管道活动中的有关法律关系,规定了管道保护措施,明确了保护责任,是一部有效保护我国石油及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法律。

    打孔盗油猖獗,怎样处理不法分子?

    危害管道安全将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摘登】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或者盗窃和哄抢管道输送、泄漏、排放的石油与天然气,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回放】据《瞭望》周刊报道,2002年至2009年间,中国石化共遭受打孔盗油1.98万次,累计泄漏油4.7万吨;油田发生开井盗油1.21万次,累计泄漏油2.1万吨,造成可计经济损失5.3亿元。这不但导致管道长时间停输或凝管报废,上游关井停产,下游炼厂减产以及成品油、天然气供应中断,而且会因外泄造成环境灾难。

    解析 近几年,第三方破坏对我国油气管道事故的“贡献率”达40%,严重危害油气管道的运营安全。目前,我国已经建成的长输管道已形成跨区域、跨国境管道运输。石油天然气管道是重要的能源基础设施,具有高压、易燃和易爆的特点,事关公共安全和经济安全。2002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涉油犯罪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将打孔盗油破坏管道构成犯罪的行为,定性为破坏压力容器罪。

    大型工程施工、管道沿线不法分子打孔盗油盗气等,每年都引发多起油气管道安全事故。这些,都需要管道管理企业与各级政府加强工程规划与监管,加大对民众的法制宣传与执法力度,与油气管道经营企业共同努力,建立和完善保护油气管道安全的机制和体系。

    征地困难重重,管道占地能否他用?

    管道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不得侵占

    【法条摘登】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已报送备案并符合开工条件的管道项目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

    管道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案例回放】中国石油锦州化工分公司有一条通往笔架山港口的石油管道,全长44公里,其中有8公里管道穿过市区和郊区。但在城区,管道上面有固定建筑;在城郊,农民在管道上方搭建蔬菜大棚。锦州市有关部门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十几年过去了,这种局面仍然没有解决。

    解析 上述案例的症结在于永久性占地。中国石油地方分公司无权永久性占地。石油管道占地大都属于临时占地。但按照石油管道的使用性质,这个管道应该是永久性的,占地也该变更为永久性占地,应该给农民以永久性的补偿。这样,安全隐患才能消除。

    油气管道已经在我国许多地方联网成片,但管道建设过程中的临时和永久性征地困难,却是阻碍工程建设进度的一大难题。

    管道建设企业建设每条管道都要付出大量人力、物力做征地工作。由于无法可依,征地工作难以推行。因此,在相同情况下,不同的标段征地进度相差悬殊。现在,法律明确规定了管道用地的性质、征地的依据。依法征地,将成为今后管道建设征地的着力点。

    拆迁征地频繁,影响土地使用怎么办?

    管道企业补偿赔偿有法可依

    【法条摘登】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

    管道企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管道沿线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给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案例回放】去年10月,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了某管道工程在山西省境内用地补偿标准。该工程在山西省境内的管道里程是387公里。该工程临时用地约1.64万亩,永久性用地(临县、阳曲县压气站、阀室)约225亩。该工程在山西省境内用地补偿标准共涉及土地约1.66万亩,临时用地除土地补偿外,另按每亩600元缴纳土地复垦抵押金,按每亩500元支付地力恢复费,标准为一年的产值(含青苗补偿在内),附着物补偿由建设单位与当地政府酌情制订。

    解析 征地补偿和拆迁补偿,国家都有明文规定。管道建设具有点多、线长的特点。管道建设永久性用地主要集中在站场、阀室。由于土地地域、性质、等级的不同,过去在赔偿上往往要执行不同的标准。

    《管道保护法》规定了需要管道企业补偿或赔偿的情形。在今后依法补偿和赔偿中,更需要国家或管道途经省、市、自治区依法出台配套的标准、措施和办法,使补偿与赔偿有法可依、遇事有据。

    四级多头管理,谁担管道保护责任?

    管道企业是维护安全主要责任人

    【法条摘登】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

    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排除安全隐患。

    【案例回放】今年4月26日,中国石油管道局启动了管道工程项目第三方HSE监督。30名第三方HSE监督人员奔赴陕京管道施工现场,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管道局希望通过聘用有经验的第三方 HSE 监督机构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 HSE 监督,强化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力度,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纠正违章行为。

    解析 一直以来,我国管道保护的管理体制概括起来是“四级多头”。第一级是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作。第二级是管道经过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管道保护工作。第三级是县一级。四是管道企业。多头的管理容易造成职责不清、责任不明,不利于管道的保护。一旦管道出现安全问题,会出现耽搁管道安全处理时机以及责任推诿等现象。

    《管道保护法》强调管道企业是维护管道安全的主要责任人,避免了责任推诿等现象,对管道企业的义务作了较多补充;为从源头上保证管道安全,增加管道企业应保证管道建设工程质量的规定,要求管道企业在管道建设中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泄漏造成污染,管理企业该做啥?

    管道企业要及时通报处理

    【法条摘登】石油天然气管道发生事故,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依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根据管道事故的实际情况组织采取事故处置措施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进行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

    【案例回放】2003年3月11日下午3时许,某地质队在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龙门镇清霞村2组进行成绵乐铁路客运专线涪江3号特大桥地质勘测钻探时,将埋于地下1.8米深、直径450毫米的兰成渝输油管道钻破,造成柴油泄漏。现场指挥员立即组织人员对事发点周围500米实施警戒,并对周边群众进行疏散,对泄漏出的柴油实施堵截。当地政府、公安、安监、环保等相关部门相继到达现场。现场立即成了抢险指挥部。兰成渝输油管线工作人员和中国石油绵阳销售分公司相关人员负责抢修。

    解析 法律首次明确石油天然气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治理。上述案例是典型的第三方破坏造成的事故。中国石油从自身安全生产和社会责任出发,动员了大量人力物力,最终圆满完成任务。在当时由谁来清理,没有明确规定。现在,《管道保护法》做出明确规定。法律同时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管道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治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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