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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颁布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5月1日起实施

2010-03-22   来源:中国环境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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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正式颁布,将于5月1日起实施。

  较之现行的《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在机动车污染预防控制、检测治理、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较好地解决了时下地方政府对机动车尾气监管治理工作法律依据不足、政策支撑不够等问题。

  机动车污染致灰霾天频发

  伴随机动车保有量的大幅攀升,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现行的《办法》有关条款已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严控机动车污染亟待更为严格的地方法规支撑。南京市环保部门负责人解释说,《条例》的出台,可以说是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一个里程碑。

  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南京全市机动车保有量为108万辆,并以每月平均万辆的速度递增。尾气污染物年排放量接近40万吨,占城区空气污染物的1/3以上,南京城市空气污染已从煤烟型向扬尘与交通混合型转变。

  环保专家告诉记者,机动车尾气具有贴地排放、集中排放的特点,且排出后较长时间停留在呼吸带高度,导致道路及两侧区域受污染影响严重。特别是机动车排放的颗粒物80%以上是PM2.5,这是造成南京市灰霾天气频发的重要因素。机动车尾气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始从潜在威胁上升为突出问题,严重影响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

  公务车须提前达到国Ⅳ标准

  《条例》规定,现行在南京市初次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即新车,必须达到国Ⅲ标准,可以直接领取机动车环保标志;达不到者,将不能注册上牌。对于已经在用的机动车,经定期检测符合制造当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国家目录的,可以领取环保标志。而由外地转入南京的车辆,也必须达到国Ⅲ排放标准,才能在南京市登记上牌。

  值得一提的是,自今年7月1日起,在南京市初次注册登记的政府采购公务用车,以及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其他轻型载客车辆,应符合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国Ⅳ标准。

  这是南京市针对政府公务用车,先于全市提前提高准入门槛做出的新规定。此举旨在通过政府推动的示范力量,推广使用低污染车型,逐步淘汰高污染车型。

  南京市环保局副局长包洪新透露,在政府购车率先达到国Ⅳ标准的前提下,目前,南京已将近年空气质量、本地用车检测情况等技术性报告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并提出南京新购车辆及外地转入车全部提前实施国Ⅳ标准的要求,“一旦批准,无论私家车还是公务车,一样都得按高标准来。”

  逐步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

  《条例》规定的“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分类合格标志管理”,已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但机动车环保“后标志”时代如何管理?不同标志应如何区别对待?《条例》给出了“区域限行”的解决方案。

  2009年底,南京市政府颁布了《关于对黄色环保标志及无环保标志汽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决定从今年1月10日、5月1日和9月1日起,分3个阶段在中山陵风景区、中心城区、河西地区及部分城北地区,采取逐步并扩大限制黄色环保标志及无环保标志汽车通行的管制措施,逼迫高污染车退出使用和无环保标志车尽快领取环保标志。

  地方人大的新立法与政府管理举措的契合,实现了无缝对接并提供了法律支撑。

  《条例》还以专章的形式对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尤其是环保和公安交管部门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责任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对之前的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对于违规情况的处罚更为严厉。

  《条例》规定:“无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自今年5月1日起,如果未领取环保标志上路行驶,将被交管部门扣留机动车行驶证,待拿到环保标志,才可领回行驶证。

  如果逾期未领取环保标志上路的,交管部门可依据违反道路通行的法规予以处罚。如果经检测不达标且无法修复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予以报废。而黄标车擅闯限行区域者,也将被罚款100元、扣两分。

  对于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出借环保标志等“钻空”行为,将严惩不贷。按《条例》规定,上述行为者将面临扣留机动车行驶证及每辆机动车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将面临每辆机动车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出具虚假结果后果很严重

  《条例》规定,南京对在用机动车还将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抽检和复检。

  按照《条例》规定,检测场站均为具备相关资质的社会第三方,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出具真实准确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并实时向市环保部门传输检测的全部数据,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目前,南京市已建有12家检测场站及检测点,负责全市的机动车尾气检测工作。《条例》实施后,这些从事尾气检测的单位也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果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虚假检测结果,或者未按规定实时传输检测数据的,由南京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加油站须加装油气回收设施。南京市区车用汽油加油站、车用汽油运输车辆的油气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并应当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加油机应当安装外置过滤设施。

  据了解,加油站安装这个油气回收系统后,汽车油箱里的“油蒸气”不再挥发到空气中,而是被加油站储油罐“吸”走。5月1日起,南京地区的加油站如尚未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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