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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昨开审

2009-09-22   来源:郑州日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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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1日举行的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开始审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该条例一旦通过审议并实施,这将为我市在新形势下防治水污染提供法律武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设排污口

  《条例(草案)》规定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程序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在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而在保护区附近修建排污口,应确保水体不受污染。此外,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若随意损坏、涂改或移动标志最高可罚1000元。

  市民发现水质降低、有污染现象可举报。

  排放污染物可购买指标

  《条例(草案)》对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了规定。

  排污单位通过措施削减了已核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同时在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同一区域内,依法有偿取得排放指标并安装监测设备的排污企业,若节余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在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可进行有偿转让。

  该草案的规定,也为我省实施排污权有偿转让提供了法律依据。

  企业乱排污将上“黑名单”

  要开工厂,必须先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办证者将最高被罚20万元。

  草案中明确重点排污企业、达到国家标准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若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排放水污染物的,责令停止排污并补办手续,可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办者,可责令关闭。企业乱排污将上“黑名单”,今后融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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