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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治理水污染 企业非法排污最高罚100万元

2009-04-28   来源:郑州晚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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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7日,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如果您对该条例有意见和建议,可以在5月13日之前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

  电子邮件地址为jjfgc@hnfzb.gov.cn;邮寄地址为郑州市纬二路10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传真为0371-65908871;也可以登录法制办网站,点击标题下方“发表意见”直接在线发表意见。晚报记者 裴蕾

  政府要建饮用水备用水源

  为确保居民饮用水安全,《条例(草案)》提出,河南省将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还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太湖蓝藻事件”让无锡居民无水可喝,为避免类似事件出现在我省,《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饮用水备用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企业乱排污最高可罚100万元

  《条例(草案)》规定,排污单位必须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如果不正常使用,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交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如果企业向环境或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抑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交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政府要保证自己境内水质达标

  《条例(草案)》还规定,各级政府必须保证本行政区域水体和出境水水质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不能水流走了就不归自己管了。

  如果一个地区的出境水质不达标,就要对下游市、县作出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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