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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不安全感的关键性影响因素分析

2009-11-11   来源: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工作不安全感(job insecurity),是指在面临组织变革、社会发展等外部威胁、压力的情况下,员工在对工作特征或者工作价值的认知、情绪反映等方面渗透、表现出来的一种主观感知、体验,折射出员工对工作存续、职业发展的总体担忧[1].

  工作不安全感的增强,员工容易产生焦虑、紧张的情绪甚至是心理疾病,不利于身心健康;容易产生烦躁、不安情绪或者职业倦怠等现象;通过工作态度、行为意向的改变而严重影响工作绩效;降低工作满意度,消弱对企业的承诺[2],降低组织信任感,影响团队士气,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背道而驰。

  目前,在推进劳动关系管理的进程中,民营企业要正视问题,以组织变革、安全管理、薪酬福利、工作特征、劳动关系等关键性因素为突破口,拟定、实施可行性的改进对策,提高员工满意度,缓解、降低员工工作不安全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一、组织变革

  1、经济效益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冲击下,技术变革与创新速度加快,国际化市场竞争激烈。原材料价格与工业品出厂价格的“倒挂”,使企业成本负担愈来愈重;市场拓展不力,销售增长与产能扩张不匹配;产销率降低,流动资金周转慢;产品供大于求,价格持续低迷;能耗、劳动力成本等呈增加趋势;缺乏战略管理,搞多元化经营,分散了财力、物力。特别是受美国金融危机影响,中小企出口订单剧降。一旦停产、破产,员工薪资收入受其影响,甚至面临失业风险。可支配收入的来源、金额的不确定性,从而使员工产生对未来时间段生活质量产生担忧,对不安全感的体验会逐步凸显。

  2、变革方式及力度

  在民营企业工作的员工,可能会切身体会到:家族式裙带关系在中高层管理人员中的现象比较普遍;擅长模仿、仿制,技术创新能力不足;成长速度较快,资金运作紧张;搞多元化经营,产业布局缺乏战略规划,预期风险增加等等。

  目前,民营企业正通过规范公司治理、技术升级、降低成本等途径来提升核心竞争力,业务流程重组、再造,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应用管理系统信息化软件等变革举措应运而生。当变革方式较为强硬、激进或者力度特别大、波及面广时,很容易使员工产生工作不安全感。

  3、裁员行为

  在企业合并、分立、停产、破产等过程中,特别是在经济非景气时期,员工一旦被列入裁员名单,在岗位技能不具备竞争力的情况下,可能会失业,心理素质(压力承受能力、适应能力等)、家庭负担等方面出现的风险也可能会增加[3],缺乏安全的个体感受会不断增长。

  二、安全管理

  1、工作环境

  实际上,员工倾向于选择工作条件比较舒适、不存在潜在危险源的工作环境。比如说,设施、设备泄漏大量危险物或有害物质;从事隧道、地下水管沟、地基等营建工程或沉箱、沉筒、井筒等开挖作业;从事储槽、涵沟等内部或通风不充分之室内作业场所;从事有机溶剂作业、清理作业、油漆粉刷作业;从事辐射作业环境等等。当所在公司或者岗位工作涉及以上内容时,员工很容易产生工作不安全感。

  2、工伤事故

  部分民营企业漠视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唯利是图,特别是部分小煤矿、小铁矿、“家庭作坊式”小工厂对安全管理存有侥幸心理,未规范推进安全管理,留下事故隐患:缺乏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监管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缺乏规范、系统、具有可行性的安全事故处理预案;工伤事故赔偿金履赔不到位或者推迟、拒付等现象时有发生。

  当员工所处的公司、车间、岗位经常发生工伤事故,或者伤亡人次、经济损失(直接、间接)等指标明显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时,员工会心有余悸,恐惧、担心工伤事故降临在自己身上。

  3、职业安全与卫生

  劳动标准不落实,劳动条件较差休息休假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尤其是工作岗位、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等主要条款的约定比较模糊,未能有效执行,对员工身心健康、工作不安全感产生隐性影响。比如说,企业没有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降低成本采购质量低劣的安全防护用品;粉尘、噪音超标严重,通风不符合要求,照明很差或不足;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员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无法获得医疗救治、职业康复和经济补偿;员工工伤事故后,企业不主动组织工伤鉴定,甚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三、工作特征

  工作不安全感,不仅表现为对整体工作的体验,而且也表现为对符合主体认识并且具有价值的工作特征(工作背景、工作重要性、工作特征、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能力提升、工作满意度、职业发展等)的知觉或者担忧程度。

  1、工作满意度

  工作满意度,是指员工个体作为职业人在企业工作过程中,对工作特征及其相关影响因素(工作条件、工作回报、人际关系、企业管理氛围等)的整体情感反映的心理状态。员工对工作满意度水平较低时,是否持续在企业工作的意向性暂不确定,成为工作不安全感的重要影响因素。

  从整体上,中小型民营管理行为的主要特征是:具有典型的家族式管理色彩,习惯于非民主化管理,缺乏战略规划,执行力不到位。比如说,民营企业雇主品牌尚未形成;营运流程、管理规则缺乏规范化;薪酬、奖励制度“暗箱操作”;员工学习矛盾突出,学习机会失衡(受教育的机会不均衡,很多员工没有参加培训的机会);员工培训课程缺乏针对性,与员工岗位技能不相匹配,被动学习,积极性不高。

  2、职业压力

  部分民营企业,绩效考核容易极端化,要不就是老板、主管一句话,要不就是硬指标一堆。比如说,部分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人员,容易感受到:人才高素质(硕士、博士比例高)、工作高要求(关注研发成果、研发费用等指标的量化考核)、待遇高报酬(薪酬收入在同行业中居于领先水平)。但是,员工在体验到工作价值及其成就感(企业重视人才,薪酬收入可观等)的同时,更容易体验到内部竞争激烈、职业晋升通道狭窄,因职业压力产生的工作不安全感逐渐加强。2006年2月,“华为员工胡新宇过劳死”事件,非常值得深思。

  四、薪酬福利

  1、薪酬收入

  在劳动密集型民营企业,外出就业的农民工背井离乡,容易产生无助感;部分中小企业仍未遵照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员工薪资水平较低,不足以支撑或者明显改善家庭人员的生存、生活境况;企业择机下调计件工资定额,变相降低员工工资;部分企业拖欠、延迟发放工资;物价指数上涨,但是员工工资未能合理上涨,尚未形成正常、合理的增长机制。这些客观情景(事实、事件),必然会对员工对改善生活条件、过上幸福生活的愿望产生显性或者隐性的担忧。

  2、薪酬公平性

  相对而言,民营企业人际关系比较复杂,特别是家族式色彩浓厚的公司,喜欢以个人偏好、人情化、派系、“暗箱操作”等理念来加薪、加奖金,随意性较大。在缺乏规范的岗位价值分析、薪酬设计的状况下,部分员工付出与回报并不一定对等,员工会认为能力没有得到承认,可能会感觉到不公平感,心理很不平衡,进而对工作失去信心。

  3、福利水平

  与国有企事业单位相比,部分民营企业只管“计件”计酬,福利项目被搁浅或者很少涉及: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春节、中秋节、端午节等传统节日,没有福利发放;员工“宿舍挤”、“子女上学难”等成为“老大难”问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尽管已经颁布实施,但绝大部分民营企业未能贯彻执行。

  福利待遇项目少、价值低,直接对员工的实际收入产生影响,并且与员工内心深处希望稳定、有保障、被关怀的个体期望相矛盾。在缺乏尊重、缺乏关怀的负性情绪堆积下,影响其工作情绪和工作效率[3],容易产生工作不安全感。

  五、劳动关系

  目前,就市场经济本身而言,劳动者和资本之间的地位是不对称的,不稳定、不符合和谐社会发展导向的雇佣劳动关系依然存在。低端劳动力遭受资本和技术的双重淘汰,会更加廉价并伴随着大量失业,加剧贫富分化,这已经成为员工工作不安全感的重要诱因。

  1、权益保障

  在权益保障、依法支付薪酬方面较为突出的现象是: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质量不高,劳动关系呈低水平、脆弱化状态(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比如说,职代会形同虚设,员工缺乏权利维护的“代言人”;多半私营企业尚未建立工会,许多工会有名无实,工作形式化较突出,实际作用发挥不够[4];不签劳动合同,或者只签短期劳动合同;不依法支付双休日、节假日或者加班期间的工资、补贴;工作时间长、累、苦,休息休假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全国工商联2008年1月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仍有一半的企业职工未参加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近60%未参加失业保险,38%未参加工伤保险[4].

  2、人际关系

  员工对企业人际关系的满意度的衡量指标主要包括:意见沟通度、非正式组织活动度、冲突协调度等[5].和谐、宽松、文明、健康、友爱的人际关系,能降低员工的工作不安全感,降低企业管理沟通成本,提高执行力,形成坦诚相待、和睦相处、感情融洽、配合默契的良好精神风貌,能提高团队凝聚力、向心力。

  目前,民营企业人际关系复杂的主要表现是:比较典型的家族企业中,地缘、血缘、亲缘等作为纽带来开展日常管理;股东之间拉拢、提拔符合各自个性偏好的员工成为其亲信;股东之间勾心斗角,缺乏团队精神,相互显示各自权权利,致使员工为人处事小心翼翼;基于“打工仔”的身份定位,员工之间、干部之间经常以“赌气”、“不服气”、“无所谓”等心态进行管理沟通,办事存在众多阻碍;员工之间沟通少,人际关系淡化,缺乏默契。

  3、劳动争议

  从劳动争议情况来看,呈现出来的趋势是:劳动争议的主体和内容复杂化,劳动争议纠纷的社会性特点日益显露,劳动争议数量增多、案件复杂化。以北京市朝阳区为例,2008年1-7月,朝阳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1826件,较去年同期的885件新增941件,增长率高达106%[6].尤其是在《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合同法》实施之后,这种现象已经带有比较明显的普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