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说明

论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善

2008-07-29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目前,由于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创建时期不长,安全生产法制相对滞后,加之人们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执法的环境也有待改善。因此,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制建设任重道远。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有了很大进展,先后制定并颁布了《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建筑法》、《消防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部门也根据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规程、安全技术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结合本地区的工作实际,制定了一些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构成了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对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安全生产法》的公布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影响深远的一件大事,填补了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空白,是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建设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安全生产已经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尚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安全生产法》的配套法规规章还不够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许多制度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对安全生产行为的规制作用有限。

    其次,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立法也呈现了不平衡状态,主要表现在监督性法律规范少于管理性规范,程序性规范少于实体性规范,从而导致立法缺乏协调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某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当前的实际已不相符,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例如:1994年颁布实施的《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其规定的许多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代替。并且,目前的国家政策对于开办煤矿的规定也已不区分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因此,该条例已不适应当前煤炭行业管理的实际。

    第四,某些法律之间,法规与法律之间存在冲突的现象,既影响了法律的适用,也影响了法律的统一与权威。例如:对于煤矿企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行为,《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而《煤炭法》第七十条则是规定由煤炭管理部门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五,由于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研究不够,尤其在市场经济初步发展的过程中暴露出来的新问题、新情况,立法工作没有跟上,有些方面甚至还是空白。

    三、健全与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总的来说,我国在安全生产领域目前基本上已经实现了有法可依,但由于尚不完善,法律实施效果与立法目标还有较大的距离。因此,我们需要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从加强经营者权益保障、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制裁、科学定位政府职能和完善配套法规规章等方面,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善是一项艰巨、漫长的工作。每一部法律法规的制定,都需要做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只有在大量研究的基础上,才能制定出适合国情、适合工作实际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健全与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构建科学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应当以《宪法》为根本,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以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为框架,以控制重大、特大事故为重点,从我国国情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发扬创新精神,抓住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2、加速开展立法调研,根据需要不断填补法律空白,加快制定配套法规、规章;继续完善现有立法,增强可操作性。

    加紧制定与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首先应当在宪法中增加公民生命权的规定。把生命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中加以确认,是当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现有“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仅是从政府角度做出的,为了体现对公民生命权这一至高无上的人权的应有重视,应从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予以明确。这样,就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在价值取向上具备了宪法依据;其次,发扬立法民主,加强立法调研。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要加强立法的前期调研工作,吸收工会参与,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调查研究,使立法与实际情况相符合,减少立法理想化色彩,避免法律法规做出了规定,但法律关系主体却因客观条件限制而难以执行的情况发生;第三,要增强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做好拟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草案的可行性论证,准确把握党的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实现安全生产立法决策的科学化;第四,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克服法律条文过于原则性的倾向,既要重视实体法的立法工作,也要重视程序法的立法工作,还要注意保持法律规范的完整;既要规定行为模式,也要规定法律后果;第五,要加快与《安全生产法》配套的具体制度的制定与修改,以适应安全生产监管实际工作的需要,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安全评价制度、安全生产国家标准、从业人员紧急避险制度、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安全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等;最后,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服务体系。

    3、尽快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编纂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原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已经不再起作用,或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法律法规必须进行修改,具体的说,就是要及时修订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有关行业与领域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同时,对存在法律冲突的法律规范,要及时进行修订。通过对所有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进行编纂,从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形成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更新机制。

   4、学习借鉴国外经验,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和立法成果。国外经济发达国家在安全生产立法方面均有一些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尤其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我们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尽量与国际劳工公约接轨,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总之,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健全与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做到安全生产有法可依、依法行政,有章可循、规范执法,把安全生产监管与监察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稳定持久长效工作机制的根本前提;是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实现安全生产长治久安的根本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