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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遭遇监管断层

2007-01-18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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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关于煤矿安全事故的报道之多、之频实属历史罕见。在百度搜索引擎,关于“矿难”的网页竟有200万篇。国家安监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这样写道:仅2006年上半年,中国矿山安全事故就达2014起,死亡3393人。
  
  国家监察,公权力怎样才能到位
  
  不可否认,党中央、国务院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一直是高度重视的。2000年成立国家煤监局,2001年组建国家安监局,随后又将其升格为安监总局。同时,每个省都建立了安全监管机构,各地市大部分也都有了安监机构。全国安监、煤监系统专职的监管监察执法人员近3万人。除机制上的保障外,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政令、法规和文件更是堆满了煤矿领导的案头。
  
  一面是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一面是煤炭安全生产依然严峻的形势,二者似乎形成鲜明的反差,人们不禁要问:这中间究竟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
  以“5·18”山西左云矿难为例,这个曾轰动一时,造成56名矿工遇难的煤矿透水事件发生后,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痛斥:事件充分反映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执法不严、管理漏洞严重。
  不只左云,事实上几乎每起矿难发生后,都能挖掘出其背后隐藏的具有利益色彩的“官煤共同体”和所谓的“执法不严”。当少数监管者以手中的权力为违法者撑起“保护伞”的那一刻,公权力也就成了某些人权力寻租的一个工具,也就有了此前个别人“宁可丢官,绝不撤股”的叫嚣。而缺少了监督和管理的安全生产在所谓“潜规则”的作用下,也只能是“纸上谈兵”、“空中楼阁”了。
  
  马克思说,如果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冒险;如果有100%的利润,资本就敢于冒绞首的危险……那么,在目前我国以官员引咎辞职为标志的问责体系尚未真正建立之前,谁来为公权力戴上“紧箍咒”?
  客观上说,公权力的存在在于它能够保护个人产权,即私权。而公权力也能将其自身成为一个侵害者,也就有了公权力的滥用。此前,有专家建议,只有除掉“保护伞”,让监管者无法利用公权力来谋取私利,才能有效缓解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问题是,即便撤了这些官员的职务,“官煤勾结”这个怪胎就会消弭殆尽?煤矿安全生产就能一劳永逸吗?答案并不让人乐观。黑矿主总会在权力阶层中找到新的代言人。
  事实上,仅仅是约束或撤掉几个人的权力,并不能真正约束公权力的滥用。而惩处了几个事故责任人,也不可能彻底纠正错位的公权力。关键在于要以完善的法律制度来限制公权力的权限,让监管部门不能干预或参与企业的经济活动,让政府成为一个有限有效的政府。
  
  如何摆正监察与管理的关系
  
  以重“管”为特征的煤矿安全监察,和以重“理”为特征的煤矿安全管理,两者互为依存。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安全监察是为安全管理而存在,安全管理是在安全监察之下而进行。但是,我们所担心的,恰恰是本来应该相互补充和配合的双方,却矛盾地纠缠在一起,该管的管不好,不该管的抢着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具有相应的权威,它在行使监察职能时,应该是不囿于级别,至少在同级别中是没问题的。
  但是,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现在,很多国有大型煤炭企业都归地方管理,“婆婆”是省国资委,也就是说省国资委具有对下辖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能,应该担负一定的责任。可是,各地的煤矿安全监察很少或者根本没有对各省的国资委实施监察,即使是与省国资委基本平级的省煤监局,也很少对国资委进行监察。
  
  难道煤矿主管部门的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资金的投入、干部的任用、机构的设置、职工的培训情况等等,不应该被监督?煤矿发生事故后,是否应对煤矿的主管部门国资委追究责任?
  事实上,近几年的事故追究中,又有几起涉及到了国资委呢?地方政府对煤矿的“监管”有哪些标准,是否尽到“监管”责任?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又发挥怎样作用?煤矿安全监察的重点放到基层、放到煤矿、放到井下,多往下跑是对的,但在“下跑”的同时不能忽略了上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不应该丢死角、留空白。
  尽管有人将煤矿安全监察和煤矿的安全管理称为“一对兄弟”,但不能太“亲近”了,毕竟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而事实却令人担忧,且不说煤炭部取消后设立了国家煤监局,即便省以下的煤监局,也与煤矿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很多省级煤监局是由原煤炭厅移植过来的,有的连办公场所、主要人员都没变;地市一级的煤监分局,领导和人员也多来自不同的煤炭企业,或者曾在管辖的煤炭企业里任过职,或者曾是管辖企业的领导等等“近亲”关系,如果将这种“近亲”关系带到工作中去,将对安全工作造成很多麻烦。如许多矿难的瞒报、提前获悉执法检查信息而瞒天过海、不达标的验收顺利过关等等现象的背后,都和“近亲”因素有莫大关系。
  脆弱的煤矿安全生产,必须得“认真”起来了。认真,就是排斥一切假的、表面的、华而不实的形式主义。煤矿的安全监察和安全监管的认真,就是要真正按规矩办事,凡是不应该做的,坚决不做;凡是对安全生产有益的、应该做的就要做好。只有煤矿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都认真起来了,煤矿的安全生产才能真正安全起来。
  
  传统理念让安全失去自信
  
  在一次向记者开放的座谈会上,一位矿长声音洪亮地向在座领导许诺道:“今年,我们安全生产的奋斗目标是——死亡2人,重伤5人……”这话让记者们听来感到别扭和滑稽,怎么死亡也有了奋斗目标?难道煤矿的管理者们每年都惦记着死人吗?
  事实上,放在传统安全理念上理解这位矿长的话不难明白,一直以来,中国包括煤矿在内的重工业企业都是有死亡指标的,如规定年产百万吨死亡×人,某地煤炭行业年死亡人数××人等,也就是说,生产的煤炭越多,死亡指标就越高。于是,每到年末岁初,就会出现矿长们和上级对死亡指标讨价还价的可笑情节,与利润指标不同,矿长们会找出种种借口把死亡指标调高。

  在煤炭行业盛传这样一句话:“煤矿发生安全事故是必然,不发生则是偶然”。谎言说了一百次,也就成了真理。似乎正是在这个谬论的误导下,煤炭主管部门也就习惯给死亡制定名额,矿主在死亡指标面前也似乎见惯不怪了,而对于频发的矿难,许多人则有了看似“有理”的借口。那么,矿工呢?对于一个煤矿来说,死一二名矿工也就事关指标罢了,并不影响什么。而对于矿工背后的家庭,一个人的离去,带走的却是全家的幸福。
  此前,网络上一篇文章戏谑道:“在和平年代,允许有死亡的行业恐怕只有煤炭。”文章说,在传统安全理念和模式下,口号喊得最响的是煤炭行业,这又恰恰暴露了煤矿安全生产的不自信。


  调查得知,在地方政府,在煤炭企业,安全工作被视为“烫手的山芋”,谁也不愿管。山西某矿长,什么都愿意宣传,惟独谈到安全时小心谨慎,生怕说了过头话。据悉,一次该矿长在市里介绍安全生产经验时,从井下传来消息:掘进头发生透水事故,5人埋在下面。他当即结束介绍,心情沉重地赶往矿上。以后,凡谈到安全生产时,他都会三缄其口。
  煤矿是安全生产的主体,“理”是责任所在。但是,将现实中的安全管理放到本质安全的显微镜下不难发现:时下,构成煤矿本质安全的人、物、系统等存在严重缺陷,传统理念让“管”和“理”发生了严重的失衡,而安全生产也就失去了应有的自信。

  切实做好煤矿生产的安全监管工作,事关我国能源安全和经济建设的大局。为此,如何突破传统煤矿安全理念和管理模式,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完善煤炭行业监管机制和体制,让管理者尽责,让生产者安全,无疑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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